? 裁判要點
雖然涉案房屋建成時間久遠,但建設時間并非認定涉案房屋為合法建筑的唯一因素,還應考慮其他。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已對個人建房的報建報批手續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建設涉案房屋時,既未取得該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權,也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其擅自建房的行為,致使房屋的違法狀態一直持續至被拆除前,明顯違反了現行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故其所建的涉案房屋應屬違法建筑。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871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鳳乾。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漢彥。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任清華。
再審申請人陳鳳乾因訴被申請人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洋浦管委會)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拆除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瓊行終8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陳鳳乾以認定涉案房屋為違法建筑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請求撤銷二審判決,并撤銷洋浦管委會作出的浦管執(干沖)罰字〔2019〕第2-08號行政處罰決定(以下簡稱“2-08號處罰決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陳鳳乾自建的涉案房屋位于洋浦××××期項目用地范圍內。該房屋所占土地已于1992年被征收為國有土地,政府有關部門已于1992年對征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調查登記備案并制作了1992年房屋調查底冊,但陳鳳乾的涉案房屋并不在該底冊中,規劃部門也沒有陳鳳乾申請辦理房屋規劃報建的記錄和報建審批材料。陳鳳乾亦未持有涉案房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房屋、土地的相關權屬憑證。因此,陳鳳乾在既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未取得該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就在國有土地上擅自建房的行為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其所建的涉案房屋應屬違法建筑。雖然陳鳳乾訴稱涉案房屋建于2002年,不適用上述法律的規定,但因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已對個人建房的報建報批手續作了明確規定,故根據當時有效的上述法律的規定,陳鳳乾所建的涉案房屋仍屬違法建筑。并且,涉案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狀態一直持續至其被拆除前,故洋浦管委會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認定涉案房屋屬于違法建筑,并無不妥。洋浦管委會經立案、調查、告知等程序作出責令陳鳳乾限期自行拆除涉案房屋的2-08號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且符合法定程序。陳鳳乾請求撤銷2-08號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陳鳳乾的再審申請事由不能成立,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陳鳳乾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陳鳳乾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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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耿寶建
審判員 田心則
審判員 孫 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張巧云
書記員? ? ? ? 陳丹超
轉自 魯法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