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山東省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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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各縣(市、區)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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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28號)要求,結合《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精神,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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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處室:省自然資源廳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處
電話:0531-88557863
省農業農村廳農村合作經濟指導處
電話:0531-67866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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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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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保障農村村民住宅
建設用地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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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28號)和《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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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實履行部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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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村民住宅是保障農民安居樂業和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對于保護農民權益、推進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增強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確保農民住宅建設用地供應、宅基地分配、農民建房規劃管理等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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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實施和建設規劃許可等工作,在縣鄉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統籌考慮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預留空間,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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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通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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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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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合理利用和節約集約用地,充分利用村內舊宅基地、空閑地和未利用地。嚴格控制村民住宅占用農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經批準易地重建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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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嚴格落實“一戶一宅”政策。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按照《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中的“申請審查、審核批準、全過程管理”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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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標準。農村村民住宅分為村莊和農村新型社區,新建及整體改造住宅村莊居民點的人均建設用地、戶均宅基地、容積率和農村新型社區人均建設面積要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有關標準(見附件),并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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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力保障村民住宅合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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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強規劃管控引領。堅持不規劃不建設、不規劃不投入。通盤考慮土地利用、產業發展、居民點布局、人居環境整治、生態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等因素,因地制宜編制實用性的村莊規劃,合理布局農村生產、生活、生態用地。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可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用于村民居住、農村公共公益設施、零星分散的鄉村文化旅游設施及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用地,并做好與上位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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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障村民合理用地。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的村莊,新建住宅可以通過新增建設用地、村莊整治、廢舊宅基地騰退等多種方式,保障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建房。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可以通過建設農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等方式,滿足農民居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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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單列指標保障用地。各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每年10月底提出下一年度村民建房住宅確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按照鄉鎮(明確到村和戶)提出村民新建住宅使用的位置面積通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確定地類面積后對符合相關報批要求的,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聯合行文逐級上報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報經省政府審定后,報自然資源部。國家原則上每年單列不低于5%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專項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當年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不足的下一年度優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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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做好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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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規范用地審批。農村村民充分利用村內舊宅基地、空閑地等存量建設用地進行建住宅,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由鄉鎮政府批準,報縣級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及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在下達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范圍內,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城鎮分批次用地的規定,依法組織農用地轉用審批材料,報經縣級政府同意,由設區市政府審批或設區市政府依法委托縣級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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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農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補平衡任務由縣級政府負責落實。縣級政府在報批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不得向村民收取耕地開墾費。本縣域范圍內無法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可按我省有關規定在市域范圍內或省域范圍內調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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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用地審批信息及時報備。各級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10日內,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農用地轉用批復,逐級報備到自然資源部建設用地審批備案監管系統。不及時報備或未報備的用地,在土地衛片執法檢查中,按違法用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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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強鄉村規劃許可管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政許可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對宅基地用地選址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的,不符合“一戶一宅”或用地標準的,將原有住宅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申請另址新建住宅不簽訂舊宅基地退出協議的,一律不得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得批準宅基地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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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強化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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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加強部門配合和監管。?各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堅決杜絕推諉扯皮和不作為現象。對工作中弄虛作假、騙取宅基地用地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查處;對違法違規和無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批準用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加倍扣減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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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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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就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印發的《山東省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中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細則》出臺背景
2020年7月29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關于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28號),針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存在的計劃指標需求不平衡、指標使用不夠明確、指標有挪用等問題,明確了計劃指標單列、改進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農轉用審批、加強規劃管控、統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等措施,要求各省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為做好《通知》的貫徹落實,切實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對于保護農民權益、推進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結合2019年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印發的《關于規范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精神,11月17日省自然資源廳會同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山東省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實施細則》。
二、《細則》起草過程
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自然資源廳用途管制處起草了《山東省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2020年10月13日征求了廳機關有關處室和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建議并進行了修改完善。10月14日,發函征求了省農業農村廳的意見?!掇k法》通過合法性審查并通過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11月17日,《細則》經省農業農村廳會簽后正式印發。
三、《細則》主要內容及特點
《細則》共5部分14條,主要內容及特點為:
一是明確了部門職責?!都殑t》明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實施和建設規劃許可等工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工作。
二是要求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村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舊宅基地、空閑地和未利用地,嚴格控制村莊占用農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落實“一戶一宅”政策,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
三是強化了村民住宅合理用地保障。加強規劃管控引領,堅持不規劃不建設、不規劃不投入,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可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用于村民居住、農村公共公益設施、零星分散的鄉村文化旅游設施及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用地。每年還單列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專項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當年不足的下一年度將優先保障。同時,還可以通過村莊整治、廢舊宅基地騰退等多種方式保障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建房。
四是規范了用地審批程序。規范用地審批,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由鄉鎮政府批準,報縣級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確需占用農用地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城鎮分批次用地的規定,依法組織農用地轉用審批材料,報經縣級政府同意,由設區市政府審批或設區市政府依法委托縣級政府審批。同時,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補平衡任務由縣級政府負責落實。
五是加強部門配合和監管,各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堅決杜絕推諉扯皮和不作為現象。
《細則》的印發實施將為我省農村村民住宅申請、分配、使用標準及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工作提供依據。
轉自 魯法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