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2019)京01民終10909號(案例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均為化名)
一審訴訟請求?
乙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確認402號房屋歸乙女所有,要求判令甲男將402號房屋過戶給乙女。
一審認定事實
402號房屋為2001年甲男婚前購買,登記在甲男名下。
甲男與丙女2007年8月登記結婚,2011年7月生育一女即乙女。
甲男自2016年4月起,兩次起訴丙女要求離婚。
2017年5月26日,法院做出判決,查明甲男婚前購買402號房屋一套,并采信丙女提交之甲男2015年9月5日出具的保證書等證據,確認甲男存在婚內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判決二人離婚;婚生女乙女由丙女撫養;甲男賠償丙女離婚損害賠償金10萬元等。
甲男出具保證書的內容為:“本人甲男今天保證如今后有第三者而提出離婚,本人將402號房過戶于乙女并自動放棄乙女撫養權。2015年9月5日”。
甲男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甲男上訴,維持原判。
東某1與趙某2系甲男父母。丙與甲男解除婚姻關系后,東某1、趙某2以二人借用甲男名義購房為由,起訴甲男至法院,要求確認402號房屋歸屬東某1、趙某2所有。
法院于2018年3月9日做出民事調解書,確認402號房屋歸東某1、趙某2所有;東某1、趙某2于本調解書生效后7日內給付甲男補償款15萬元。后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將402號房屋轉移登記至東某1、趙某2名下。
丙與甲男解除婚姻關系后,乙女亦就402號房屋所有權確認起訴甲男至法院,后因就該民事調解書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乙女撤回該案起訴。就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判決撤銷法院(2018)京0108民初8434號民事調解書。趙某2、東某1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2018)京0108民初8434號民事調解書確認原登記于甲男名下402號房屋歸東某1、趙某2所有,即通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直接變更了402號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本案證據已證明,402號房屋自2005年起登記在甲男名下,甲男系402號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據甲男于2015年9月5日出具的保證書,以及甲男與丙女離婚訴訟中確認的事實,乙女對于甲男享有請求權的前提條件已經成就,乙女有權對于402號房屋提出主張。”二審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402號房屋已經轉移登記在甲男名下。
本案庭審中,乙女依據2015年9月5日甲男所書《保證書》,主張402號房屋所有權。甲男提交房屋買賣契約、房產證、拆遷協議等證據主張其父母以其名義購買涉案房屋,乙女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甲男主張《保證書》非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以原離婚訴訟庭審筆錄證明主張,乙女不予認可。甲男主張《保證書》所述條件未成就,并提交書面證人證言,證明與其他異性同居所涉租房合同已于2015年8月底解除。乙女不予認可,并提交照片等證據證明2015年9月5日之后甲男仍與其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對部分照片的真實性,甲男無異議,對證明目的,甲男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交證據。甲男關于其非402號房屋所有權人的主張,與房產登記公示情況相悖,其亦未提交新的證據佐證借名買房的抗辯。故甲男作為402號房屋所有權人,有權以《保證書》的形式對其名下房屋進行處分。
至于甲男所稱《保證書》非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并無充分證據佐證,對其主張,法院不予采信。現甲男與丙女的婚姻關系已因甲男提起離婚訴訟而解除,結合生效判決關于甲男具有與其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之過錯以及乙女依據《保證書》對其享有請求權的前提條件已經成就的認定,法院對甲男關于《保證書》所示房屋產權移轉條件尚未成就之抗辯,不予采信。
對乙女關于402號房屋歸其所有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位于402號房屋歸乙女所有,甲男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協助將上述房屋過戶登記至乙女名下。
上訴意見
甲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乙女的一審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1.我與丙女離婚系家庭矛盾激化導致,與第三者無關。
2.生效判決未明確我出軌的時間,乙女未能提供確鑿的證據予以證明。
3.(2019)京01民終3504號民事判決認定乙女對甲男享有請求權的前提條件已經成就,超出了審理范圍。
乙女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甲男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二審查明事實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1.乙女在一審中提供甲男與其他成年女性一同出行的機場照片及親吻照片,主張2015年9月5日之后,甲男與該女性還一起出去旅游過,并陳述其二人往返航班號、座位號。甲男在此前與丙女的離婚訴訟中陳述,其與親密照片中的女性系同事關系。
承辦法官詢問:如何解釋照片中的親密動作?甲男回答:記不清有這些照片了。
甲男在本案一審中陳述:認可機場拍攝照片的拍攝地點,但是時間在寫《保證書》之前。2015年9月份之前,我們曾以公司名義到外地出過差。剩余兩張照片是在海南拍的,應該是2015年6月份。”
本案二審合議庭詢問甲男:2015年9月8日以后有沒有和該女性出去旅游?甲男回答:沒有旅游,是去麗江出差。
2.二審中,合議庭詢問甲男:有沒有證據證明2015年9月5日之后甲男和該女性已經斷絕了關系。
甲男回答:開始以我和該女性名義承租的房屋。但是在2015年9月5日以前將此房屋已經退掉了。這個事實可以證明我和該女性變成朋友關系。除了這個沒有書面證據可以證明。對上述陳述,甲男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裁判
本院認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2015年9月5日甲男簽署的《保證書》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保證書》附有甲男有第三者而提出離婚的生效條件,故該條件成就時(即甲男在2015年9月5日后有第三者而離婚),甲男應將402號房屋過戶于乙女。
基于如下理由,應認定2015年9月5日之后,甲男并未與該女性斷絕關系:
1.生效判決已經確認甲男存在婚內與他人同居的事實,甲男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經與該女性斷絕關系的情況下,甲男還在2015年9月5日后與該女性一起乘飛機出行。
2.甲男對與其曾存在關系的異性共同出行的照片,在本案訴訟及此前離婚訴訟中的解釋互相矛盾,且直至本案二審仍未能就照片反映的問題作出合理解釋。根據上述情形,應認定甲男2015年9月5日之后,甲男還與該女性有不正當關系。
2017年,甲男起訴丙女,訴求包括判決二人離婚。同年,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確認甲男存在婚內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判決甲男與丙女離婚。
由此,2015年9月5日之后甲男與其他女性有不正當關系,且甲男起訴離婚,《保證書》約定的條件已經成就。甲男應將402號房屋過戶給乙女。
綜上所述,甲男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來源:子非魚說勞動法? 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