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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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
第七百一十一條
【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參考案例:(2010)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2524號
涉案開洞行為為結構樓板開洞,截斷板內部分鋼筋,改變結構受力狀況,屬拆改房屋結構。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結構,出租人可提前終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擔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參考案例:(2001)滬一中經終字第521號
雙方簽訂的財產租賃合同為有效合同的,在承租期間,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轉租合同當屬非法轉租。但是,非法轉租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因為非法轉租主要涉及出租人的利益,而原、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有效成立,也就是說,即使確表示不同意轉租,并行使了合同解除權,解除了租賃合同,也只能導致轉租合同關系因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而解除,并非必然導致轉租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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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反租金支付義務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違反支付租金義務的法律后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參考案例:(2014)德中民初字第15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在承租人未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后承租人仍不支付的情況下,解除權是出租人法定的權利。本案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在出租人催告后仍不支付,出租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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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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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
第七百二十四條
【非承租人構成根本性違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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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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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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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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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
第七百二十九條
【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參考案例:(2008)宣中民二終字第72號
盡管氣象部門在先進的天氣預報技術的支持下,對天氣情況作出了一定的預見并及時向社會發布了相關信息,但是如果雪災地域廣、程度深、災情嚴重,超出了社會一般大眾的預見,并且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則構成不可抗力。租賃合同中關于承租人維修保養租賃物義務的約定,只能是合同履行期間使用租賃物所需的正常合理義務,出租人并不能免除保證租賃物實現合同目的的義務,當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
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解除權】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上海高院參閱案例:七天快捷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訴上海松甌實業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若強制性規定的意旨是加強行政管理,而非否定私法行為的效力;所規制的是合同履行前提條件,而非合同本身,則該強制性規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據此,《建筑法》第61條第二款關于“建筑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的規定應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租賃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并不導致租賃合同無效;如承租人因此無法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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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均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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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第七百三十條
【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