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等多部門近日聯合印發最新修訂的《上海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自5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實施意見》不僅對原先的社保連續繳納年限等申請條件進行了放寬,另外,套均面積標準上調為60平方米,符合條件區籌公租房閑置超一年可跨區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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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意見》適當優化公租房準入條件中居住證、社保年限兩項條件。準入條件修改為: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已與上海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與原《實施意見》相比取消了連續繳納社保規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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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層公租房運營機構的反映和建議,公共租賃住房套均建筑面積標準從“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調整為“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利于增加二居室房源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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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配租方面,“配租供應程序”一段中增加“強化公共租賃住房精準分配導向,對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益性事業單位以及環衛、公交、快遞、家政等為城市運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礎性公共服務的行業企業職工適當傾斜”“各區配租剩余的區籌公共租賃住房,閑置超過一年的,可通過‘市區聯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協調安排跨區配租”的規定。(記者 史博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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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