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房地產抵押后,該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額部分。”但《物權法》第13條規定:“登記機構不得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此外,該法第197條對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情況如何清償做出了規定。可見,《物權法》并未禁止重復抵押。而《條例》《細則》也未規定僅允許余值抵押。
《抵押管理辦法》的上述條文違反了《物權法》物盡其用的規定,限制了抵押當事人意思自治。
由此,從私法“法無禁止即許可”的角度分析,筆者認為登記機構可以為同一不動產設立超值抵押。?
【來源】《中國不動產》2018年第10期
【作者】湖南省衡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歐陽堅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