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 ? ? ? 2016年12月12日,高某反映八士街2號房屋為其父親與叔叔(均過世)所有,現該房屋的土地證為其堂兄弟所有,其無法辦理土地證。故來訪,要求解決土地證辦理的問題。
? ? ? ? 2016年12月19日,某市國土資源分局作出《受理告知書》:“您提出的信訪事項,我單位決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訪條例》規定,您反映的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我單位將盡快書面答復您。在此期間,您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訪事項,本級和上級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 ? ? ? 2016年12月21日,該分局作出《告知函》,主要內容如下:“2005年11月,高耀某已取得您反映的八士街2號的土地登記權證,若您認為該登記有錯誤,您可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九的相關規定,向國土部門申請更正登記;或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申請異議登記。也可以向登記機構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 ? ? ? 2017年6月7日,該分局又作出《不予受理告知書》:“您提出的信訪事項依法應當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途徑解決。根據《信訪條例》規定,請您向某市人民政府法制辦或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 ? ? ? 之后,高某向某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7年9月10日,某市政府作出維持《國有土地證書》(國用(2005)第874號)的行政行為。
問題分析
? ? ? ??分局作出《受理告知書》違反《信訪條例》。高某反映的事項主要是對土地登記行為不服,應當根據《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故國土分局作出《受理告知書》違反該條款。
? ? ? ?分局用《告知函》糾正《受理告知書》不當行為不合法。《告知函》的主要內容是告知信訪人反映的事項已經依法登記,如對該土地登記行為不服的,可以通過申請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或是通過行政訴訟、復議等法定救濟途徑解決。其本質是對《受理告知書》不當行為(依法不應當受理而受理該信訪事項)的糾正或補救措施,但卻沒有依法撤銷《受理告知書》的不當行為,也沒有在《告知函》中明確,根據《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該信訪應當不受理。之后,國土分局又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書》,不依法糾正不當行為,連續出錯。對此,正確的糾正做法應該是:國土分局應當依法撤銷《受理告知書》的不當行為,然后根據《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同時告知信訪人反映的事項應當向某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某市某分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分局作出信訪受理和不受理告知書自相矛盾,且告知中引用法律依據不規范。區國土分局作出的三個告知中引用《信訪條例》的依據,均沒有引用到條、款、項等,不具體、不規范。
處置方法
? ? ? ??區國土分局收到該信訪事項后,應當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同時告知信訪人可以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九的相關規定,向國土部門(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申請更正登記;或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申請異議登記;也可以向某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某市某分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 同時,分局還應當了解信訪人的真實訴求,并向信訪人宣講相關土地法律知識,對其提出不服土地登記的理由進行核實,并詳細說明土地登記合法的事實和理由,消除信訪人的疑慮,及時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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