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抵押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地上無房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不適用本辦法。”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房屋登記辦法》對國有土地范圍以外的房地產抵押規定不詳盡,實踐中大部分抵押登記依《抵押管理辦法》操作,這樣可能出現同性質不動產抵押辦理依據和辦理程序的不一致,既增加了辦事群眾的負擔,也有悖于依法行政的規定,制定統一適用規范勢在必行。 ??
【來源】《中國不動產》2018年第10期
【作者】湖南省衡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歐陽堅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