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可以不進行實地查看嗎?對此,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論。目前,部分地區已出臺了省級或市級的不動產登記操作手冊或規程,但對是否需進行實地查看的問題表述不一。有的表述為“必須”,如天津、寧夏、貴州等;有的表述為“可以”,如北京、武漢等。各地市在具體操作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結合登記實務,筆者認為房屋首次登記的實地查看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
具體到實地查看的過程,如發現實際建設與規劃報批不符的情況,應如何辦理首次登記呢?因建筑物違法部分與合法部分常相混雜,且違法狀態與程度不一,登記機構在處理此問題時往往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
《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機關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實際建設與規劃報批不符的部分,即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部分,屬于建筑物的違法部分。違法部分不產生所有權,法律不保護其權利,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宜對此部分進行登記,目前各地市做法相對一致。但建筑物的合法部分能否進行首次登記?具體又應如何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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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筆者調查,由于相應的規范中并未明確,各地市在實踐中形成了不同的觀點與做法,主要可歸納為四種。
第一種做法,認為不動產登記機構沒有查處違法建筑的職能,對與規劃報批不符的建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無權認定。實地查看建筑物只要坐落與提交申請材料一致且已建造完成,即可對建筑物與規劃相符的部分進行登記,對其與規劃不符的部分不予處理。
第二種做法,認為建筑物的建造行為是針對建筑物整體的,如建筑物存在與規劃報批不符的部分,則該建筑物整體建造違法,不論合法部分還是違法部分,登記機構應全部不予辦理。需由開發單位進行整改,對建筑物違法部分予以拆除或完善規劃手續,待整改完畢后,不動產登記機構再行辦理。
第三種做法,認為不動產登記機構不能對違法建筑視而不見,有告知相關部門的義務,應根據相關部門對建筑物違法部分的處理結果,進行下一步登記。對于在實地查看過程中發現有此類情形的,先由開發單位進行整改,對建筑物違法部分予以拆除或完善合法手續。如不能整改到位,則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函告規劃部門或建設部門,將實地查看過程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的情況予以告知。待相關部門對該行為處理完畢后(依法拆除、罰款、沒收、規劃變更等),再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處理情況,對建筑物合法部分進行登記。
第四種做法與第三種類似,不同之處在于登記機構在告知相關部門后,不必等待處理結果,在函告的同時由申請人出具承諾書,即可辦理建筑物與規劃相符部分的首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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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種做法,綜合權衡其合理性、可操作性與登記風險,筆者認為第三種最為可取。
第一種做法有較大的登記風險。雖然登記機構沒有查處違法建筑的職能,但經實地查看,對發現的違法建筑有告知相關部門的義務。如果違法情節嚴重,如對樓棟加建了一層或數層,違法建設的部分也使用該樓棟的電梯井、樓梯間、門廳、過道等公共部位,就會侵害合法業主的權益,不但涉及公共部位的物業分攤及資金繳納,還會涉及容積率改變、土地出讓金的流失等問題。如登記機構對此視而不見,就會使人民群眾及國家的利益受損。
第二種做法對登記機構來說不存在登記風險,但實務中可操作性較差,合法合規但欠合理。由于我國商品房預售管理制度的存在,申請辦理首次登記的房屋,往往已出售給購房人,購房人已與開發單位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交納或部分交納了購房款。有些購房人急需取得不動產權證書解決子女上學、抵押貸款還債、看病等問題。但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4條的有關規定,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即首次登記完畢后,方能為購房人辦理首次轉移登記。現在如因開發單位或個別購房人的違規加建行為,導致整棟樓無法進行首次登記,進而影響其他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對其他無辜的購房人來說是有失公平的。登記機構不分合法還是違法部分、也不論違法情節輕重一律不予辦理的做法,雖然規避了登記風險,但過于死板,缺乏人性化,沒有考慮到大部分業主的合法權益,容易激化社會矛盾,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安定和諧。
第三種做法既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也維護了大部分業主的合法權益,較為穩妥,登記風險也較低。目前,許多地市采用了此種做法。但采取此做法也有一個前提,即土地管理部門與規劃或建設部門已建立了良好的溝通協作機制,否則銜接不暢,相關部門處理不及時,會導致登記辦理停滯不前,久拖不決,最終引發不良后果。
第四種做法與第三種相比,更易操作,縮短了登記周期,但因相關部門對違法建筑的處理結果有可能導致建筑面積、建筑范圍等登記內容的改變與調整,如登記機構在函告后不等處理結果即辦理登記,就與《規范》要求建筑物實物與登記內容一致的規定不符,難以確保登記的有效性,存在一定的登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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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實地查看是首次登記的重要環節,不可或缺。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實地查看過程中發現實際建設與規劃報批不符時,建議在開發單位不能完善手續、整改不到位的情況下,履行告知義務,將發現的涉嫌違法的情況告知相關部門,并根據相關部門的處理結果,對建筑物的合法部分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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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河南省鄭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