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濟南中院新聞中心
來源:濟南中院民事審判庭第五庭
濟南某房地產公司逾期交房應當承擔的違約金數額過低,李某某有權請求增加違約金,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
開發商在未取得《分期綜合驗收備案證明》的情況下,買受人有權拒絕接收涉案商品房,買受人拒絕接收房屋的,開發商無權要求解除合同,且應當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但若買受人在明知開發商未取得《分期綜合驗收備案證明》情況下,接收了涉案商品房的,其再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付違約金的,不予支持。若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過低的,守約方可以請求調高違約金數額。違約金的約定即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不得約定與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另一方面若違約金低于損失,又可以申請適當增加,這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