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強化規劃引領和
用地支撐促進城市建設品質提升的通知
各市、縣(區) 人民政府,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省人民政府 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各大企業, 各高等院校:
為充分發揮土地要素在城市規劃建設發展中的重要支撐作用,促進城市高質量綜合開發, 不斷提升城市建設品質,經省政 府同意, 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引領。加快編制國土空間規劃、詳細 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等,提升城市規劃建設水平。 在國土空間規 劃批準生效前,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 執行。鼓勵市、縣( 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圍繞提升城市建設品質、補齊民生短板、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在單個權屬界線封閉的 宗地內開展城市更新改造、新區綜合開發( 以下簡稱綜合開發項 目)建設。 綜合開發項目建設總體方案和土地出讓方案須經設區 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集體研究同意后,開展城市 設計,編制城市設計圖則,并納入詳細規劃。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 實驗區應穩步推進綜合開發,從嚴控制綜合開發項目數量和規模, 不得假借綜合開發項目名義進行以經營性房地產為主的開發運作。
二、支持多用途供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確保各類用途 功能不沖突的前提下,市、縣( 區)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 管委會可根據經依法批準的詳細規劃,允許單宗綜合開發項目進 行多用途( 可包含城鎮住宅、文化、教育、體育、 醫療衛生、社 會福利、商業、商務金融、娛樂康體等用途) 土地供應,并以單 宗地為單位組織出讓,簽訂一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宗 地用途包含商品住宅的,須采取招標或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出讓。
三、合理控制綜合開發規模結構。市、縣( 區)人民政府和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 綜合開發宗地規模。 宗地內住宅用地面積不得超過所在城市、建 制鎮住宅用地出讓面積限額。 宗地內涉及文化、教育、體育、 醫 療衛生、社會福利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按不同用途分 別計算建筑面積等控制指標,其中商品住宅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上 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總面積。 宗地內配套建設的幼兒園、 中小學、社區服務用房、社區衛生服務站、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垃圾集散間、社會公共停車場等需移交政府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 務設施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四、加快綜合開發建設進度。綜合開發項目應整體推進, 科 學確定開發時序,加快開發進度,自交地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 自開工之日起三年內竣工。未按期竣工的,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 權出讓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 造成土地閑置的,按《閑置土地處 置辦法》 依法處置。
綜合開發項目涉及商品住宅的,要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監管額度按整體項目總體造價(含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配套、稅 費等)設定,根據工程形象進度( 以幢為單位)節點撥付,核驗 資金用于工程建設,確保整體項目按時竣工交付。
五、規范商品住宅預售管理。綜合開發項目內非住宅建筑主 體工程形象進度達到 50%以上(按建筑面積計算),方可批準商品 住宅預售許可,且批準面積不得超過商品住宅可售面積的 50%; 非住宅建筑單體竣工備案面積合計未達 90%的,商品住宅預售面 積不得超過商品住宅可售面積的 90%; 非住宅建筑未全部投入運營 或未按約定移交政府的,剩余的 10%商品住宅不得批準預售許可。
上述第一點至第五點中的監管要求均應納入土地出讓公告和 出讓合同。
六、完善園區公共服務設施。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 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單一生產功能的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可按統 一配套、依法供應的原則建設公共生活服務設施,園區統一建設的公共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比例最高可達 30%。
七、支持相鄰工業用地統籌布局。相鄰工業用地屬同一業主的, 在符合相關規劃、安全要求、用地標準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 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將相鄰宗地進行統籌布局、優化設計。
八、形成監管合力。各市、縣(區) 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 驗區管委會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依法依規組織實施綜合開發; 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加強指導和監督。設區市人 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對綜合開發項目負總責,綜合 開發項目所在縣( 市、區)人民政府負主體責任,相關部門建立 共同監管機制,把好項目審批關、規劃許可關、土地出讓關、合 同履行關、工程質量關、預售許可關、資金監管關和竣工驗收關。 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權力、失職瀆職等違反相關規定的, 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土地 調控的通知》( 閩政辦〔 2016 〕167號)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 年 1 月 19 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