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房地產經紀市場行為,維護房地產經紀市場秩序,加強行業自律,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福建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閩政辦〔2013〕81號)有關規定,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含省外在閩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信用綜合評價。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以下簡稱評價實施單位)依據本辦法和評價標準,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的房地產經紀行為進行量化評分,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是全省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評價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系統(以下簡稱“評價系統”)和運行平臺,發布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對全省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工作實施監督指導,具體工作委托福建省房地產業協會估價與經紀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估經委)實施。
設區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依據本辦法和評價標準,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工作,具體工作可委托本地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實施。
第六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照本辦法、評價標準和相關管理規定實施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及時更新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信用信息。
第七條 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網址:www. fjjs.gov .cn)中的“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信用管理平臺”是全省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的官方發布平臺。各設區市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在設區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官網發布。
第二章 評價內容和方法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內容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的信用信息組成,主要內容包括信用綜合評價基本信息(詳見附件1)和信用綜合評價標準(詳見附件2)。
第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基本信息包括:經紀機構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其他股東(合伙人)情況、經紀服務項目基本情況、經紀人員情況、機構備案信息情況等。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標準由獎勵信息、處罰信息和客戶評價三部分組成。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實行計分評價制度,其中總分為100分,起評分為60分。采取加減累積分制計算,得分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計算;得分0分以下的,按0分計算。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按得分情況分為三個等級,其中:90分以上為AAA級;80-90分為AA級;70分以下為A級
第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每2年組織進行一次,由評價實施單位在一季度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前兩年的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分,確定其信用等級。各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應在3月份將本地區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報送省估經委匯總,報省住建廳審核后,于4月份在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信用管理平臺公布全省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結果。
各設區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官網公布本地區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應與全省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公布同步進行。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行為信息采用機構申報和評價實施單位采集相結合的方式獲取。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本省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過程中受到通報表揚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持《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信息申報表》(詳見附件3)和通報表揚文件或者其他相關材料,主動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所在地的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申報。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申報的獎勵信息未申報的,不予評價。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0日內,持《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信息申報表》和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相關材料,主動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所在地的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申報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過程中因違規行為受到通報批評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持《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信息申報表》(詳見附件3)和通報批評文件或者其他相關材料,主動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所在地的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申報。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法定代表人、經紀人員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過程中,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0日內,持《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信息申報表》和司法機關判決文書或者其他相關材料,主動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所在地的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申報。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經紀人員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中,被投訴舉報違法違規,經相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已作出處理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0日內,持《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信息申報表》和相關主管部門的處理文件或者其他相關材料,主動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所在地的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申報。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因未按房地產經紀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受到投訴被相關主管部門查實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0日內,持《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信息申報表》和相關主管部門的處理文件或者其他相關材料,主動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所在地的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申報。
第四章 信息審核和管理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行為信息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在每季度后15日之內提交更新數據。評價實施單位應及時審核更新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交的數據。
第二十一條 評價實施單位收到房地產經紀機構報送的信用行為信息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于審核通過的,按評價標準納入評價系統公示。對于審核不通過的,屬基本信息類的,退回房地產經紀機構并責令限期重新填報;屬獎勵類信息的,退回房地產經紀機構并要求說明原因;屬處罰類或者客戶評價信息的,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說明原因并責令限期補報。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行為信息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明確受理異議的部門。
公示無異議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行為信息,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異議的,按本辦法第五章相關規定處理,自處理完結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記載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的紙質、影像等資料由評價實施單位保存,評價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的儲存介質按相關規定保管。
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應每季度向省估經委報送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省估經委應每個月對評價系統電子數據進行一次備份,每季度對備份數據進行一次恢復測試,并做好記錄。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對外公布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行為信息異議受理機構和聯系方式,并建立健全異議處理機制。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行為信息的異議由評價實施單位負責處理的,原評價人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行為信息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提供真實身份、有效的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回復異議人。
第二十七條 對公示期內的信用評價信息有異議的,異議受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當日,將異議內容在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八條 異議受理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作出處理意見,并在作出處理意見的次日在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意見書面告知異議人。
異議處理意見在評價系統中記錄后即時生效。
第二十九條 異議人對異議處理意見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住建廳提出復核申請,省住建廳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并在作出復核結論的次日在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生效,并書面告知異議人。
復核期間原評價結果有效。
第三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數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經批準更改后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數據,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
第六章 評價運用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在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上發布。需在其他媒介發布的,內容應相同。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與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日常動態監管、評優評先、政策扶持等掛鉤,并根據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同信用評級,實行差異化監管。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行政處罰以及未按房地產經紀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受到投訴被主管部門查實,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如實申報的,按評價標準加倍扣分。
第三十四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廉政風險防控手冊,加強評價工作人員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風險防控制度,健全監管措施,有效預防違法違紀行為發生。
第三十五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按規定保存記載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的紙質、影像、電子數據等資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丟失、損壞、銷毀。
評價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工作中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評價實施單位收到評價工作人員涉嫌違反工作紀律投訴舉報、信訪的,應當予以核實處理。
第三十六條 省住建廳對設區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評價實施單位信用綜合評價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進行評價的,責令相關部門或評價實施單位限期改正。對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