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記者 張豪 董柳 通訊員 云法宣
?
廣州游先生購買了一輛某品牌新能源車,想在自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但由于小區物管不配合開具相關證明材料,安裝充電樁的事情一拖再拖……為此,游先生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
記者5日從白云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應向游先生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二審維持原判。
?
案情回顧
?
游先生購買了一輛某品牌新能源車,考慮到充電的便利,他計劃在自家購買的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沒想到在向小區物業公司申請過程中受阻。
?
游先生多次向所在區域供電局申請現場探測,經供電局上門現場探測后,口頭答復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條件,并明確個人充電樁報裝需提供的證明,包括車位使用證明、身份證明以及物業證明。
?
作為車輛、車位所有人,游先生其他證明都齊全,卻在物業證明上犯了難。物業公司要求游先生找供電局出具攬責證明,承諾充電設施今后如發生安全隱患由供電局承擔全部責任。游先生無權要求供電局開具此證明,遂向物業公司提出可以出具承諾書,保證安裝后使用安全及明確充電設施的安全責任。但物業公司仍以各種安全理由拒絕其安裝充電樁的申請。
?
多次協商無果,無奈之下,游先生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
法院判決
?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業主和相關單位做好新能源充電樁相關設施設備的安裝、維修、養護和改造工作。
?
根據上述條例的規定,作為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公司理應配合游先生安裝新能源汽車的充電樁,并為安裝工作提供便利。因此,根據游先生就加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申請,物業公司出具相關證明既屬于履行配合工作的內容范疇,也屬于對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義務的履行,故法院對游先生所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
對于物業公司提出加裝充電設施需要征得小區業主同意的抗辯意見,由于游先生作為物業公司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小區業主,在未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基于合理需求其有權合理利用小區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故法院對物業公司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
至于物業公司提出的充電樁安裝后可能出現用電負荷增加的問題,由于充電設施安裝所涉及的電容容量及電纜負載,應由供電企業的勘查結果為準,物業公司不能以質疑作為拒絕配合的理由依據,故法院對物業公司該抗辯意見亦不予采納。
?
綜上,白云區法院依法判決:物業公司應向游先生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
?
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法官提醒
?
業主安裝充電樁 物業公司應提供必要協助
?
隨著科技更新迭代,小區業主對物業服務需求不斷增長,對物業公司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法官表示,本案中,新能源汽車屬于新生事物,可以減少廢氣排放,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安裝充電樁能有效發揮新能源汽車的使用價值,物業公司應該提供必要協助。至于安裝充電樁是否會造成安全隱患,不應由物業公司進行主觀認定,而應交由相關部門進行勘查和把關。
?
因此,物業公司應該為業主安裝充電樁提供必要協助,且在今后工作中應加強對安全風險點的巡查檢查,依法保障業主的財產安全。
?
(責任編輯: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