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23日電 微信號“三亞發布”消息,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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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規定》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借鑒部分先進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做法,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實際,明確了安居房的保障范圍、支持政策和上市交易、封閉流轉、換購等基本制度,加強了對本地居民和引進人才的住房保障。《若干規定》主要有以下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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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安居房的性質。海南省在開展安居房建設試點工作階段,將安居房定義為具有政策保障性質的商品住房。在工作實踐中,由于安居房的性質不夠清晰,導致其配套政策和基本制度設計不夠明朗,成為制約其長遠發展的根本問題之一。《若干規定》對安居房的性質進行了界定:一是明確將安居房納入保障性住房統一管理,確立安居房作為海南省住房領域普惠性公共服務產品的地位,強化安居房在本地居民和引進人才住房方面的基本保障作用。二是明確安居房是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的共有產權住房,與國家提出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保持一致,可以適用國家關于共有產權住房的相關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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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確安居房保障對象。為確保安居房保障資源的準確、合理、有序配置,《若干規定》明確海南省戶籍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為基本保障對象:一是在海南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確保安居房保障的是真有住房困難、確有住房需求的群體;二是符合在海南連續兩年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且每年在海南實際居住時間不少于183天等條件,防止“空掛戶”投機炒房和鉆政策空子;三是符合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賦予市縣在設置安居房保障準入條件上一定程度的自主權。同時,《若干規定》授權省人民政府和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對安居房保障對象的范圍作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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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化安居房發展責任和規劃計劃管理。安居房建設是海南省未來一段時期的標志性民生工程之一,需要從頂層高度、全局角度對推進這項民生工程作出整體性、系統性、制度性安排。《若干規定》對此作了幾方面規定:一是明確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安居房建設和管理的指導、督促和監督檢查工作,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居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厘清各級政府職責。二是要求省住建部門編制全省住房發展規劃,明確全省及各市縣安居房建設目標任務,市縣人民政府編制本市縣住房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明確安居房建設規模、項目選址、土地供應等內容,統籌謀劃和有序推進安居房建設發展。三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積極采取措施,創新機制,加大安居房的建設和供給力度,提高保障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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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規范安居房建設基本要求。安居房的項目建設選址、建設標準、戶型結構、工程質量等問題是社會各界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若干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提出安居房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優先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和工作便利、配套設施完善的區域,促進職住平衡、產城融合。二是要求安居房建設應當堅持綠色、低碳、節能、環保理念,推行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和全裝修建設方式,著力提升建設品質。三是明確安居房套型面積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為主,今后各地可根據家庭人口數量增長和人口結構變化情況,逐步調整優化各種套型房源供應比例,與居民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逐步滿足改善型住房需求。四是要求安居房項目嚴格執行規劃、建設基本程序和國家、本省關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技術標準及強制性規定,落實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各方主體責任,全力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海南省住建部門下一步將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出臺安居房建設技術導則,對安居房建設標準作出更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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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解安居房建設土地制約難題。建設用地供需結構性矛盾是當前制約安居房發展的突出問題,需要多種舉措保障安居房建設用地。《若干規定》在這方面作出了積極探索:一是要求市縣人民政府將安居房項目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單列指標,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二是鼓勵在符合規劃的條件下城鎮規劃區、產業園區等人口聚集區域已供應的工業、倉儲、商業、辦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設用地依法改變用途用于建設安居房。三是鼓勵開發企業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建設安居房,并在項目融資、商品住宅建設計劃安排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四是明確劃撥住宅用地可以依法補辦出讓手續用于建設安居房。五是明確新供應的安居房建設用地,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同時,為了解決一些房地產企業在參與安居房項目開發時,可能會出現惡性競爭地價、擠壓項目成本、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若干規定》還要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價地價聯動和土地出讓價格熔斷機制,按照“限房價、控地價、競品質”的原則確定新供應安居房項目建設用地競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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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大安居房項目政策支持。安居房納入保障性住房管理后,其建設運營今后將享受國家和海南省關于保障性住房的相關優惠政策,企業開發建設安居房將獲得更大力度的支持。《若干規定》對此作出規定:一是按照國家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有關規定,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二是按照國家規定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機構開發性、政策性融資支持及貸款利率優惠。三是簡化項目審批流程,優先辦理土地、規劃、建設和銷售等審批手續。四是享受國家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其他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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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確安居房銷售價格及產權份額。安居房是海南省結合海南實際、創新提出的住房類型,是實現房價收入比控制在10以內目標的重要手段。《若干規定》對此作了如下規定:一是明確安居房每平方米銷售均價按照項目所在市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房價收入比不超過10倍確定,或者不得高于所在市縣上一年度市場化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60%,具體價格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市場化商品住房均價、居民家庭收入等因素確定。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綜合運用不超過10倍房價收入比或不超過商品住房銷售均價60%兩種方式確定安居房銷售均價,使安居房定價處于一個較為合理的區間范圍。開展安居房建設工作,目的就是讓本地無房或住房困難的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能夠以與自身收入水平相適應的價格購買一套住房,增強其獲得感、幸福感。二是根據安居房的共有產權性質,明確規定購房人的產權份額按照70%確定,同時規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的處置適時作出規定。省人民政府將加快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對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作出處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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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善安居房基本管理制度。在安居房試點工作階段,社會各界對安居房基本管理制度提出了意見,例如安居房封閉流轉年限長、上市交易規定不夠清晰、無法解決改善性需求等。針對這些問題,《若干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明確安居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滿十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比試點工作階段政策規定的十五年時間縮短了五年。二是明確安居房上市交易時,購房人和政府按照產權份額獲得出售住房總價款的相應部分,這也是全國各地對共有產權住房上市交易價款分成的通行做法。三是規定符合本省規定換購條件的,購房人可以申請換購一次較大戶型的安居房,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這將有力緩解購房人因家庭人口增加等原因產生的住房困難問題。四是規定安居房在未達到上市交易年限內實行封閉流轉制度,購房人確需轉讓安居房的,應當向符合安居房購房條件和輪候規則的對象轉讓,體現安居房的住房保障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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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強安居房制度配套和基礎工作支撐。《若干規定》采用小篇幅短法規方式,著眼于解決安居房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最主要、最突出的問題。對于安居房建設和管理中涉及具體操作層面、技術層面的工作,《若干規定》規定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制定安居房管理辦法、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實施辦法或者細則。同時,要求海南省住建部門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和房地產信息化管理平臺,把安居房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信息化管理平臺進行規范管理。下一步,海南省人民政府將加快研究制定出臺相關政策規定,健全安居房建設和管理各項制度,明確安居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分配、定價、封閉流轉、上市交易和換購等工作程序和要求,并做好安居房試點工作階段和本規定施行后新舊政策的有效銜接,確保安居房工作平穩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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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落實安居房保障法律責任。目前國家沒有住房保障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在缺少法律法規規范的情況下,一些違法騙取、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行為屢禁不止,推高了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也成為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痛點難點問題。因此,《若干規定》對違法行為設置了較為嚴厲的處罰條款:一是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安居房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采取駁回申請、限制購房資格、收回所購住房、處以罰款、依法注銷不動產權證、不良行為記入個人征信記錄等方式懲處;二是對擅自改變安居房用途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采取沒收其違法所得、責令其限期改正、收回所購住房、依法注銷不動產權證等方式懲處;三是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居房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這些罰則的設立,為安居房保障資源公平公正配置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支撐。(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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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