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點
關于案涉房屋面積認定的問題。《房屋調查表》中載明了房屋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等具體情況,盡管《房屋調查表》中沒有當事人的簽字確認,但結合原審認定案涉房屋所在片區的房屋測繪調查系統一進行,并由具備專業資質的測繪公司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測繪得出的結果等情況來看,行政機關府所提交的證據能夠客觀反映案涉房屋的具體情況,原審將其作為各項損失賠償的主要依據,相對客觀且較為合理。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賠申18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盧然江,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平塘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秀軍,廣東勤思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貴州省平塘縣人民政府。住所地:貴州省平塘縣金盆街道新區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莫君鋒,該縣縣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國本,貴州省平塘縣人民政府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應莉,貴州省平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
再審申請人盧然江因訴貴州省平塘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平塘縣政府)房屋行政賠償一案,不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黔行賠終351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盧然江申請再審稱,平塘縣政府提交的房屋調查表不合法、不真實、不客觀,一、二審將其作為認定盧然江房屋主體面積、宅基地面積、裝修裝飾、附屬設施及地面構筑物的根本依據,嚴重錯誤。本案應當按照2019年判決時的市場價值進行賠償,一、二審按照2014年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作為賠償的標準,難以彌補盧然江實際遭受的損失,難以保障其生活水平不降低。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行政賠償判決,依法再審本案。
本院認為,本案審查的重點為一、二審行政賠償判決中認定的行政賠償項目和范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財產權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八)項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本案系因平塘縣政府在實施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項目及配套設施等項目過程中,違法強制拆除盧然江房屋而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違法征收行為判決行政賠償時,應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確保對當事人的賠償標準不低于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體到本案中,根據盧然江提出的再審請求和理由,并結合一、二審審理情況,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關于案涉房屋面積認定的問題。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案涉房屋被強制拆除前,平塘縣政府委托貴州智強房地產測繪服務有限公司對盧然江涉案房屋進行測繪,該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進行測繪后制作了《房屋調查表》,該表中詳細載明了房屋占地面積和建筑結構與面積、房屋外裝修和內裝修、房屋附屬設施及地面構筑物情況。經審查,平塘縣政府提交了《房屋調查表》用以證明案涉房屋具體情況,盡管《房屋調查表》中沒有盧然江的簽字確認,但結合原審認定案涉房屋所在片區的房屋測繪調查系統一進行,并由具備專業資質的測繪公司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測繪得出的結果等情況來看,平塘縣政府所提交的證據能夠客觀反映案涉房屋及附屬設施等具體情況,一、二審將其作為各項損失賠償的主要依據,相對客觀且較為合理。盧然江提出平塘縣政府提交的《房屋調查表》不應采信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賠償范圍的問題。本案中,根據盧然江提出的各項賠償請求并結合實際情況,一、二審參照項目實施時確定的《平塘國際射電天文科普旅游文化園建設房屋(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對房屋主體及鋼架棚損失、宅基地損失、房屋裝修裝飾損失、附屬設施及地面構筑物損失、室內家具家電損失、租房費損失、過渡費、獎勵費等分別進行計賠,依法維護了盧然江的合法權益,并無明顯不當。
(三)關于賠償標準的問題。本案中,因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一、二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所明確的侵犯財產權按直接損失賠償的原則,參照項目實施時《平塘國際射電天文科普旅游文化園建設房屋(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和項目,結合盧然江的賠償請求以及本案實際情況,對案涉房屋主體和鋼架棚、宅基地、裝修裝飾、附屬設施及地面構筑物的損失進行計算和賠償,并無不當。對于室內家具家電損失,一、二審根據盧然江提供的損失報表及家庭實際需要等情況綜合酌情考慮,亦無不妥。關于房租費、過渡費、簽約獎勵費等項目,一、二審確定的賠償標準已充分考慮了盧然江按補償安置方案可獲得的相應優惠和獎勵政策,并無明顯不當。同時,二審還判令賠償了案涉房屋被拆除時至賠償款實際支付之日期間的利息,彌補了盧然江的實際損失。
綜上,盧然江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盧然江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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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 樂 敏
審判員 ? 張昊權
審判員 ? 楊 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陳? ?輝
書記員? ? ?王怡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