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引指南
【判例名稱】 劉雪娜與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政府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案
【裁判級別】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編號】 (2018)最高法行申5648號
【生效時間】 2018年10月31日
【主審法官】 閻巍? 張志剛? 仝蕾
【參考級別】 典型判例
【可參區域】 全國
【裁判主旨】 除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樣具有原告主體資格,有權對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判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通常要考慮三個基本要素:是否存在一項權利、該權利是否屬于原告的正當權利以及該權利是否可能受到了被訴行政行為的侵害。直管公房租賃權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居住權而提供的一項具有重大財產利益的權利。不同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通過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承租權,直管公房承租人是通過向行政機關申請而獲得直管公房租賃權。基于該項權利,直管公房承租人得以長期繳納低房租居住該房屋,對該房屋享有長期的占有和使用權,其經濟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權人。因此,征收部門在征收直管公房的過程中,考慮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行為對直管公房承租人權益的直接且重大影響,應當對其合法權益予以充分保護。對于直管公房承租人認為補償決定、強拆行為等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認定承租人與該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
【編者評注】 在征收拆遷中,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基于直管公房租賃權對征收拆遷行為具有利害關系。直管公房承租人對征收拆遷行為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檢索主詞】
一級檢索詞:征收補償
二級檢索詞:直管公房 承租人? 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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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564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雪娜,女,漢族,1971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和記英,北京創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解放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畢啟民,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濤,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玉慧,河南公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雪娜因訴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政府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行終2860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原告劉雪娜租賃駐馬店市保障性住房及直管公房管理所的公有住房居住,該房位于驛城區向陽街46號,因政府進行舊城改造,被告驛城區人民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決定,在拆遷過程中未與原告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被告驛城區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8日強制拆除了原告居住的公有住房。2017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郵寄了征收補償申請書,被告2017年1月18日收到至今未作出補償決定,原告不服向該院提起行政訴訟。
該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之規定。原告與征收部門達不成補償協議,應當申請房屋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出補償決定,原告直接請求法院對其作出補償安置不屬于法院受理的范圍,應駁回其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雪娜的起訴。
劉雪娜不服,提起上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一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北景钢?,涉案房屋系租住,所有權人為駐馬店市保障性住房及直管公房管理所,且在被征收過程中征收人與房屋所有權人已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劉雪娜不具有對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被征收進行起訴的主體資格。劉雪娜若認為其租住公房所享有的權益受到損失,可通過其他途徑尋求解決。綜上,一審駁回劉雪娜起訴的裁定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劉雪娜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原審法院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清,前后矛盾,再審申請人已經向再審被申請人申請過補償安置,因為再審被申請人的行政不作為,再審申請人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原審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而不應該以不屬于受案范圍為由駁回起訴。二、原審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起訴所依據的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本案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三、再審申請人作為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具有對其承租的直管公房被征收進行起訴的主體資格。涉案直管公房是計劃經濟的產物,直管公房的承租人是福利分房的承受人,享有長期繳納低房租居住該直管公房的權利,其經濟地位接近房屋的產權人。故再審申請人與本案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請求:一、撤銷(2017)豫行終2860號行政裁定;撤銷(2017)豫17行初68號行政裁定;二、依法改判或指令再審;三、訴訟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梢姡姓袨榈南鄬θ送?,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樣具有原告主體資格,有權對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判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通常要考慮三個基本要素:是否存在一項權利、該權利是否屬于原告的正當權利以及該權利是否可能受到了被訴行政行為的侵害。
直管公房租賃權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居住權而提供的一項具有重大財產利益的權利。不同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通過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承租權,直管公房承租人是通過向行政機關申請而獲得直管公房租賃權?;谠擁棛嗬?,直管公房承租人得以長期繳納低房租居住該房屋,對該房屋享有長期的占有和使用權,其經濟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權人。因此,征收部門在征收直管公房的過程中,考慮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行為對直管公房承租人權益的直接且重大影響,應當對其合法權益予以充分保護。對于直管公房承租人認為補償決定、強拆行為等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認定承租人與該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
就本案而言,案涉房屋為駐馬店市直管公房,再審申請人在與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管理所簽訂公房租賃合同書后,依法享有公房租賃權。征收部門征收涉案直管公房,未與再審申請人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未作出補償決定,對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了實際影響。因此,再審申請人與被訴安置補償行為具有利害關系,再審申請人的起訴符合起訴條件。
綜上,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裁定的執行。
審 判 長 閻 巍
審 判 員 張志剛
審 判 員 仝 蕾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盧琨琨
書 記 員 馮琦洺
轉自 法律研習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