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置房屋特別是期房時,購房者往往對房屋的面積比較在意,對于層高問題往往容易忽視,合同中也大多對層高差違約責任沒有明確約定。那么,當購房者驗收房屋時,發現房屋層高實際情況與約定不符,應如何維權?接下來,就跟隨小編來看一起案例吧!
約定層高6米,交房時卻嚴重縮水
2016年4月,劉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得一處商業網點房。合同約定:“該網點面積110平方米,房屋建筑層高6米,且該房屋建筑層高為該房屋大部分空間的層高,該房屋局部空間的層高可能高于或低于該層高。”2018年4月,劉某在收房時發現該房屋只有30平方米的地方達到6米層高,其余80平方米凈高僅為3米。劉某認為某房地產公司存在嚴重的欺詐行為,應賠償其損失,經多次交涉未果。
房屋功能布局受限,購房者主張損失
劉某原本打算購買該網點房從事經營,當時看中該房產的主要原因是層高符合要求,可以進行上下空間分割,增加實用性。雖然在合同約定中也涉及到局部空間的層高會高于或者低于6米,并且劉某預期大部分空間應該在6米以上,但是交房后,劉某發現根本無法實現對房屋進一步做空間分割。為此,劉某將某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涉案房屋層高不足給其造成的損失共計90萬余元。
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對涉案房屋實際層高面積的事實予以認可,但其辯稱,原告劉某對房屋是特殊戶型及層高情況是知情的,對原告購買房屋的預期利益影響較小,且涉案房屋的售價比層高為6米的正常房屋的售價有大幅優惠,該售價已經充分考慮了涉案房屋的層高因素。關于損失數額的確定計算,原告根據房屋的立體空間來計算,沒有達到的部分損失數額為90余萬元,被告亦不認可,主張應綜合考慮雙方合同簽訂情況及過錯程度、原告預期利益、房屋空間縮減比例、房價和當地經濟水平確定原告損失。
法院判決:被告違約,合理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約定,涉案房屋大部分層高為6米,但實際達到6米層高僅僅才30平方米,其明顯低于合同約定,被告也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原告在合同簽訂時明知房屋部分區域實際層高與合同不符,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基于原告購買涉案房屋的前提是因為看好其層高,可以進行使用上的布局,但現在交付的房屋無法實現原告的目的,對此,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預期利益、房價及涉案房屋的實際使用效果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層高不足的損失30萬元。
法官說法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售房人向買受人交付的房屋層高未達到約定的標準,構成違約。房屋層高的減少對于使用的影響并非產生直接的經濟利益損失,但會實際影響到買受人對房屋舒適性和使用功能的期待性,買受人有權要求售房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官提醒,大家在購買房屋的時候,本質上購買的是房屋的實際使用空間,不僅要注意套內面積是否縮水,還應測量所購房屋的層高是否足夠,如遇相關問題,可依法通過訴訟方式維權。
以上來源:青島市黃島區法院
根據《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2011)的規定,層高系指上下相鄰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住宅層高宜為2.80m。一般認為,2.8m系最低住宅層高標準,住宅之設計規劃均不得低于2.8m。
有網友在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因商品房層高不夠起訴要求賠償的訴訟案件,得到了五十一件案件結果,各地法院對該損失的計算標準并不統一,法官裁判此類案件的賠償標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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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民商法實務指引?? 煙語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