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資源部公布的2020年土地衛片執法結果顯示,部分地方涉嫌違法用地問題,包括違法未批先用、少批多用,違規審批臨時用地;衛片執法數據填報不實;違法占地建設高鐵、道路基礎設施等。
地方政府為政一方,違法用地當然要不得。首先,依規行事、做好表率是各級政府部門的應有之義,違法用地有損地方政府公信力。其次,這會使執法難度加大,且往往披上政府主導的“合法”外衣,隱蔽性更強,使違法用地行為可能愈演愈烈。
此類現象多年來屢禁不止,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其一,唯GDP是舉在作怪。過去那些年,我國經濟發展創造了令世人矚目的偉大成就,其中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在助力經濟騰飛中功不可沒。但與此同時,經濟發展對土地的巨大需求和土地供應硬約束之間的矛盾愈加凸顯,在用地指標緊張的情況下,個別地方仍沿襲以往思維慣性,為追求經濟增長,打起違法用地的主意,或縱容企業、個人的違法行為。
其二,利益使然。在快速的城市化進程中,土地產生了巨額的增值收益。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滋生某些須嚴令禁止的尋租行為,同時地方財政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土地出讓收入,在地方和部門利益驅動下,土地違法行為仍時有發生。
其三,不知法、不懂法。部分地方主觀上認為,違法用地是為了地方經濟發展,是無奈之舉,卻不知如此行事可能違反《土地管理法》,是違法行為。同時,由于地方政府的特殊地位,違法用地的執法監督成本高、周期長,執法的嚴格程度也需要加強。
統而言之,個別地方缺乏大局觀和系統思維,只站在地方或部門一隅看問題,只看到土地投入對經濟的拉動作用,沒有考慮到違法用地可能占用耕地,而確保18億畝耕地紅線是我國基本國策,是關系14億多人吃飯問題的長遠大事,事關糧食安全和社會長治久安。在糧食安全問題上,不容任何討價還價和打折扣行為。
當然,也應該看到,目前有些用地審批程序較多、時間較長,難以滿足復雜多變的市場需求。去年,國務院把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權下放至各省份,便反映了這樣的改革方向。
中央強調,要壓實地方黨委和政府責任,實行黨政同責,從嚴查處各類違法違規占用耕地或改變耕地用途行為,遏制耕地“非農化”、嚴格管控“非糧化”,對耕地保護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職瀆職的,要嚴肅追究責任。為此,地方政府要完整、系統地看待發展問題,既要發展經濟,也要擔當起保護資源的責任。同時,有關部門要建立起更加完整的政績評價體系。須知,發展經濟和保護資源都是新發展理念的應有之義,不容偏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