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不符合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于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當事人以案涉房地產不符合政府代管條件以及收歸國有條件等為由申請予以返還,涉案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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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564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保成。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保振。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保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保強。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亞二。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玉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韋韜。
再審申請人劉保成、劉保振、劉保生、劉保強和劉亞二(以下簡稱劉保成等人)因訴被申請人玉林市人民政府撤銷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9)桂行終1271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劉保成等人以本案不屬于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訴訟糾紛,屬于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是否合法的行政案件為由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不符合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于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劉保成等人系基于其曾祖父劉顯庭于1938年購得的北流市大興路0136號(原大興街163號)鋪屋300平方米及1.55畝土地使用權主張對案涉房地產享有使用權,以案涉房地產不符合政府代管條件以及收歸國有條件等為由,申請予以返還。根據上述規定,涉案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玉林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劉保成等人就該糾紛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是否合法亦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一審法院駁回劉寶成等人的起訴,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并無不當。
綜上,劉保成等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劉保成、劉保振、劉保生、劉保強和劉亞二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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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 楊 蕾
審判員 ? 宋楚瀟
審判員 ? 劉艾濤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書記員? ? ?文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