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規則】
土改時,房屋登記在以戶主為代表的多人名下,雖未列明具體名字,但依據人民政府的蓋章證明能確認土改時戶主的家庭成員構成的,應認定該房屋由土改時家庭成員共同共有。雖然之后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人與土改時房產權利登記的權利人不一致,但因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系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確認,并未改變土改登記房屋的權屬性質,故房屋的權利人仍以土改時房產登記為準。土改房屋權利人死亡的,各權利人的繼承人應按權利人享有的份額進行繼承。?
【關 鍵 詞】
民事 分家析產 土改房屋 房產權利登記 戶主 家庭成員 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房屋權屬 繼承 房屋價格 土地使用權價值 補償
【基本案情】
杜XX與金X妹系夫妻,二人婚后共生育四女,按長幼順序分別是杜X囡(南)、杜根X、杜X珍、杜X娣,長女和次女已去世。杜根X與伍X根夫婦共生育一子二女:伍X國和伍X妹、伍X勤。杜X珍與孫X福夫婦共生育六個子女:孫X妹、孫X國、孫銀X、孫X芳、孫榮X、孫偉X。杜X娣與杜X法共生育三子二女:杜X琴、杜X明、杜X生、杜X光及杜寶X。杜寶X與陳X伯夫婦生育一子陳X華,陳X伯父親名陳X炎。之后,陳X伯與方X華結婚,未生育子女。1968年至2009年間,杜根X、杜X法、杜寶X、孫X福、伍X根、陳X伯相繼去世。
1951年土改時,系爭房屋登記于杜XX名下,其中南面系爭房屋(南面有二間半),北面系爭房屋(北面有一間)。據當地人民政府、社區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蓋章確認的證明,土改時家庭成員有杜XX、金X妹、杜根X、伍X根、杜X娣、杜X法、伍X勤和杜X琴共八人。杜X娣一家曾將南面系爭房屋拆除,翻建成三上三下樓房。1991年農村宅基地使用證登記時,杜X明、杜X生、杜X光將上述樓房各登記于個人名下。北面系爭房屋曾經坍塌,杜X娣以杜X光的資金將其修繕。
杜X娣、杜X琴以系爭房屋為祖傳房屋,杜X光將其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杜X娣、杜X琴各繼承一間(共三十六平方米)。
伍X國、伍X妹、伍X勤以杜X光曾口頭同意給伍X國、杜X琴各一間房屋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杜X光辯稱:系爭房屋已倒塌,現有房屋系重新建造,系爭房屋應以1991年的土地權證來分配,并且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杜X明、杜X生辯稱:杜X光確實口頭同意給伍X國、杜X琴各一間房屋;二人希望以協商方式解決糾紛。
訴訟中,杜X娣表示撤回對南面系爭房屋的起訴,但如果其中有自己的權利份額,杜X娣不放棄訴訟。杜X娣、杜X琴、伍X國、伍X妹、伍X勤與杜X光、杜X明、杜X生對土改時家庭人員情況均無異議。杜X囡(南)、孫X妹、孫X國、孫銀X、孫X芳、孫榮X、孫偉X、陳X華、陳X炎、方X華均表示,如系爭房屋中自己享有相關權利份額,均予以放棄。杜X娣、伍X妹、伍X勤、杜X明表示,他們在系爭土改房屋中的所有權利份額歸伍X國所有。
經伍X國申請,上海城市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經法院委托對北面系爭房屋價格予以評估,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載明:北面系爭房屋建筑面積為16.2平方米,房屋價格為人民幣4 800元,折合每平方米297元;同時,應法院要求,另行了解估價對象所在區域的土地使用權基價,系爭房屋所在區域的上海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過程中,拆遷居住房屋補償的土地使用權基價為每平方米1 350元。
【爭議焦點】
土改時,房屋登記在多人名下,且有證據能確認土改時戶主的家庭成員構成,該房屋是否由土改時家庭成員共同共有,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可否改變土改登記房屋的權屬性質。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系爭房屋中二層樓房北首坐東朝西北面一間平房的產權歸原告伍X國所有;原告伍X國支付原告杜X琴房屋補償款人民幣4 002.21元,支付被告杜X生房屋補償款667.04元,支付被告杜X光房屋補償款667.04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規則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有關土改遺留的房屋確權糾紛,一般應以土改時所確定的產權為準。土改時地主、富農被沒收、征收的房屋,已確權給他人或歸集體所有的,應依法保護。在土改時,村民在分得房屋后取得的房屋產權證上一般都明確對當時存在的家庭成員予以登記,在確定權屬時,應認定已登記的家庭成員對房屋享有共有權。同時,家庭成員任意一方以個人名義領取產權證書的,均視為其系代表全體共有人登記取得產權證明。因此,在進行房屋分割時以房屋產權證的記載為準,即已登記的家庭成員均享有各自的份額,各自的繼承人亦按份享有繼承權,對房屋的管理修繕付出較多義務的人,在分割時應予以照顧。綜上,對于現存的土改登記房屋,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以土改時的登記人為房屋權利人,在涉及繼承時,均按照各自可享有的份額進行確定。
土改時,房屋產權證明確登記在以戶主為代表的多人名下的,雖未列明具體名字,但根據政府的證明能確定為全部家庭成員,故該房屋屬家庭成員共有。之后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系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確認,并不能改變土改登記房屋的權屬性質。因此,家庭成員的各自繼承人在分割該房屋時,應當按照房屋產權證的記載,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但是,鑒于房屋不宜分割,且其中一名家庭成員的繼承人在系爭房屋中所占的份額較多,故應由其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但其應對其他共有權利人進行補償。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條 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 有關土改遺留的房屋確權糾紛,一般應以土改時所確定的產權為準。土改時地主、富農被沒收、征收的房屋,已確權給他人或歸集體所有的,應依法保護。
對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的房產確權問題,應依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法律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適用的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二百五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法律文書】
民事起訴狀 民事答辯狀 律師代理意見書 民事一審判決書
【效力與沖突規避】
參考性案例 有效 參考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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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娣、杜X琴、伍X國、伍X妹、伍X勤訴杜X光、杜X明、杜X生分家析產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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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中 法 碼】 婚姻家庭法·分家析產·財產性質認定 (L09016)
【案??? 號】 (2009)浦民一(民)再重字第5號
【案??? 由】 分家析產糾紛
【判決日期】 2010年11月09日
【權威公布】 被中國法制出版社《中國法院2012年度案例:婚姻家庭與繼承糾紛》收錄
【檢 索 碼】 C0502+24++SH++PD0310D
【審理法院】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 第一審程序
【審理法官】 張愛萍 蘇中文 王愛珍
【原??? 告】 杜X娣 杜X琴 伍X國 伍X妹 伍X勤
【被??? 告】 杜X光 杜X明 杜X生
【原告代理人】 李炳福(上海滬南律師事務所)
【被告代理人】 陳淵(上海科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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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民事判決書》
原告:杜X娣,女,*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區*鎮*村*號,住上海市*區運通路*弄*號*室。
原告:杜X琴,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區*鎮*路*弄*號*室。
原告:伍X國,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區*鎮*村*號。
委托代理人:李炳福,上海滬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伍X妹,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區*鎮*村*號。
原告:伍X勤,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區*鎮*村*號。
委托代理人:伍X妹,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區*鎮*村*號。
被告:杜X光,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區*鎮*村*號。
委托代理人:陳淵,上海科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X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區*鎮*村*號。
被告:杜X生,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區*鎮*村*號。
原告杜X娣、杜X琴訴被告杜X光、杜X明、杜X生分家析產糾紛案,本院曾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1496號民事調解書。被告杜X光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審后,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滬一中民一(民)再提字第7號民事裁定書,撤銷本院(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1496號民事調解書,將本案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依法追加伍X國、伍X妹、伍X勤為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2010年5月24日、2010年9月8日、2010年1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X娣、杜X琴、伍X妹,原告伍X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炳福,被告杜X光委托代理人陳淵,被告杜X明、杜X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杜X娣、杜X琴訴稱,原、被告有祖傳平房三間半(以下簡稱為系爭房屋),土改時產權登記在原告杜X娣之父杜XX名下,當時家庭成員有杜XX、杜氏、杜根X、伍X根、伍X勤、杜X娣、杜X法、杜X琴共計8人。杜XX、杜氏、杜根X、伍X根、杜X法巳先后去世。1991年9月,杜X光將祖傳房屋的土地使用證登記在其一人名下,2006年4月,經浦東法院(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4673號調解書對伍X根、杜根X、伍X勤、伍X妹、伍X國所繼承的一間平房,確定產權歸伍X國所有,尚有二間半未作處理,現原、被告為析產、繼承發生爭議,協議未果。現要求對座落于*區川*村*隊祖傳房屋(權證號033679)析產、繼承,杜X娣、杜X琴各繼承一間(共36平方米)所有;訴訟費由原、被告承擔。重審審理中,杜X娣表示撤回對其中南面一間平房的起訴,但如果系爭房屋中有自己的權利份額,杜X娣不放棄。
原告伍X國、伍X妹、伍X勤訴稱,杜X光原來曾口頭同意給伍X國、杜X琴各一間房屋,希望法院依法處理。
被告杜X光辯稱,原告所要析產繼承的土改老房子早就倒塌,現有的房子是重新建造的。系爭房屋在1991年辦理了土地權證,登記于杜X光名下,應以1991年的土地權證來分配。并且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杜X明、杜X生辯稱,杜X光原來曾口頭同意給伍X國、杜X琴各一間房屋。對原告訴訟請求,不表示異議,希望協商解決。
本院經重審查明,杜XX(1964年12月1日去世)與金X妹(1980年3月12日去世)夫婦共生育四女,即大女兒杜X囡(南)、二女兒杜根X(1968年6月去世)、三女兒杜X珍(2006年1月2日去世)、四女兒杜X娣(即原告)。杜根X與丈夫伍X根(2005年5月19日去世)共生育一子二女,即原告伍X國和伍X妹、伍X勤。杜X珍與丈夫孫X福(1988年2月18日去世)共生育六個子女,分別為孫X妹、孫X國、孫銀X、孫X芳、孫榮X、孫偉X。杜X娣與丈夫杜X法(1984年去世)共生育三子二女,即原告杜X琴和被告杜X明、杜X生、杜X光及杜寶X(又寫為杜寶X,1985年去世),杜寶X與丈夫陳X伯(2009年去世)共生育一子陳X華,陳X伯父親名陳X炎,杜寶X去世后,陳X伯與方X華結婚,未生育子女。1951年土改時,坐落于*區*鎮*村*隊登記于杜XX名下的房屋共有三間半,其中南面有二間半,北面有一間(以下稱北面土改房屋),南面房屋與北面房屋之間有一過弄。土改時登記人口八人,具體名冊已無法查到。土改時家庭人員有杜XX、金X妹、杜根X、伍X根、杜X娣、杜X法、伍X勤和杜X琴共八人。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杜X娣一家將原土改時的南面二間半房屋拆除,向西、北擴建,翻建成三上三下樓房,并在西面一上一下樓房的北面建造一間平房(以下稱北面平房,在北面土改房屋的南面),且在三上三下樓房同排西側建造簡易平房一間,該三上三下樓房和北面平房一間、簡易平房一間均無建房審批手續。1991年9月上海市農村宅基地使用證登記時,上述三上三下樓房中,東面一上一下樓房宅基地使用登記于杜X明名下,中間一上一下樓房宅基地使用登記于杜X生名下,西面一上一下樓房和同排西面簡易平房一間、北面平房一間及北面土改房屋一間宅基地使用登記于杜X光名下,杜X光名下宅基地使用證為滬集宅(川沙)字第033679號。2000年左右,杜X娣在北面平房一間的基礎上加層。北面土改房屋一間曾經坍塌,杜X娣于2002年左右用杜X光的資金將其修繕。
重審審理中,杜X囡(南)、孫X妹、孫X國、孫銀X、孫X芳、孫榮X、孫偉X、陳X華、陳X炎、方X華均表示,如系爭房屋中自己享有相關權利份額,均予以放棄。杜X娣、伍X妹、伍X勤、杜X明表示,他們在系爭土改房屋中的所有權利份額歸原告伍X國所有。
重審審理中,經伍X國申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資質的上海城市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北面土改房屋一間價格予以評估,該公司依據系爭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證及上海市房地產市場相關資料,并經過實地勘察,出具了滬城估(估)字〔2010〕第*號《房地產估價報告》,評估報告結論為:北面土改房屋一間建筑面積為16.2平方米,房屋價格為人民幣4,800元整,折合每平方米297元。同時應法院要求,另行了解估價對象所在區域的土地使用權基價。系爭房屋所在區域的上海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過程中,拆遷居住房屋補償的土地使用權基價為每平方米1,350元。
以上事實,有1951年6月蘇南區川沙縣土地房產所有證第二聯(縣存)川江字第*號和第*號土改資料復印件各一份,2006年3月上海市浦東新區川沙新鎮人民政府、浦東新區川沙新鎮六團社區委員會、上海市浦東新區川沙新鎮杜尹村民委員會蓋章確認的證明一份,2006年3月11日協議書復印件一份,杜X光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滬集宅(川沙)字第*號土地使用者為杜X光上海市農村宅基地使用證復印件一份,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表、審核表復印件一份,杜XX、金X妹、杜根X、伍X根、杜金發、孫X福、杜X珍、杜寶X、陳X伯死亡證明各一份,2009年3月26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川沙新鎮杜尹村民委員會蓋章確認的證明一份,2009年上海市浦東新區川沙新鎮杜尹村民委員會蓋章確認的證明二份和上海城市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價格評估報告》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同時,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繼承、分割共有財產。
關于系爭房屋的析產范圍問題。1951年土改登記于杜XX名下的三間半房屋,其中南面的二間半房屋已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被杜X娣一家拆除,翻建、擴建為三上三下樓房,1991年9月上海市農村宅基地使用證登記時,上述樓房杜X明、杜X生、杜X光各登記一上一下。北面土改房屋一間曾發生坍塌,杜X娣作過修繕,但基本保持原貌。基于上述南面的二間半土改房屋已不復存在,且原告訴訟請求僅要求析產、繼承北面土改房屋一間,故本院就北面土改房屋一間進行析產。
關于系爭房屋的權利人情況。系爭房屋在1951年土改登記時,登記戶主是杜XX,人口八人,其中未列明系哪八人。按照上海市浦東新區川沙新鎮人民政府、浦東新區川沙新鎮六團社區委員會、上海市浦東新區川沙新鎮杜尹村民委員會于2006年3月蓋章確認的證明,土改時家庭人員有杜XX、金X妹、杜根X、伍X根、杜X娣、杜X法、伍X勤和杜X琴共八人。重審審理中,原、被告對上述土改時家庭人員情況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故本院推定土改時系爭房屋的權利登記人為杜XX、金X妹、杜根X、伍X根、伍X勤、杜X娣、杜X法、杜X琴。
關于系爭房屋的分割問題。系爭房屋的權利人為八人,分別享有八分之一的產權份額。杜XX去世后,其份額依法由其妻子金X妹及四個女兒即杜X囡(南)、杜根X、杜X珍、杜X娣繼承,因杜X囡表示放棄權利,杜X珍的子女也均表示放棄權利,故由金X妹、杜根X、杜X娣各繼承二十四分之一的產權份額。杜根X去世后,其份額依法由金X妹、伍X根、伍X國、伍X妹、伍X勤各繼承三十分之一的產權份額。金X妹去世后,其份額依法由杜X囡(南)、杜X珍、杜X娣繼承及杜根X的子女代位繼承,因杜X囡表示放棄權利,杜X珍的子女也均表示放棄權利,故由杜X娣繼承及杜根X的子女代位繼承各得十分之一的產權份額。杜X法去世后,其份額依法由其妻子杜X娣及五個子女即杜X琴、杜X明、杜X生、杜X光、杜寶X(南)繼承,現杜寶X(南)的繼承人表示放棄權利,故由杜X娣、杜X琴、杜X明、杜X生、杜X光各繼承四十分之一的產權份額。伍X根去世后,其份額依法由伍X國、伍X妹、伍X勤各繼承二十四分之一的產權份額。根據以上共有情況及根據繼承順序所發生的法定繼承,杜X娣對系爭房屋的產權份額為29.17%,伍X國、伍X妹、伍X勤對系爭房屋的產權份額共為48.33%,杜X琴對系爭房屋的產權份額為15%,杜X明、杜X生、杜X光對系爭房屋的產權份額各為2.5%。現杜X娣、杜X明、伍X妹、伍X勤表示他們在系爭房屋中的權利份額歸原告伍X國所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準許。故原告伍X國在系爭房屋中的權利份額為80%,杜X琴在系爭房屋的產權份額為15%,杜X生、杜X光在系爭房屋的產權份額各為2.5%。
關于北面土改房屋一間的面積問題,在原審及重審案件審理中,伍X國等認為北面土改房屋一間面積為13.8平方米,依據是伍X國提供的勘丈記錄表。但本院根據伍X國提供的滬集宅(川沙)字第*號土地使用者為杜X光的上海市農村宅基地使用證附圖,同時按照上海城市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經過實地勘察出具的評估報告,認定北面土改房屋一間建筑面積為16.2平方米。
鑒于原告伍X國在系爭房屋中所占的份額較多,宜分得系爭房屋。原告杜X琴、被告杜X光在系爭房屋中所占份額較少,可分得相應的折價款。系爭房屋的價值應包括房屋價格和土地使用權價值兩部分。評估公司對房屋價格進行了評估,同時應法院要求,另行了解系爭房屋所在區域的土地使用權基價。系爭房屋所在區域的上海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過程中,拆遷居住房屋補償的土地使用權基價為每平方米1,350元。因此,分得房屋的當事人還應當給付其他當事人一定的土地使用權補償款。本院結合系爭房屋價格和土地使用權價值,確定系爭房屋補償款按每平方米1,647元計算,原告伍X國應給付原告杜X琴房屋補償款4,002.21元,原告伍X國應給付被告杜X生和杜X光房屋補償款各667.04元。
鑒于系爭房屋一直由杜X光使用至今,故其出資對房屋所作的修繕系履行應盡的義務,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故本院對杜X光對系爭房屋履行的修繕義務不再酌情另行予以補償。
被告杜X光辯稱系爭房屋在1991年頒發宅基地使用權證時已登記在被告杜X光名下,故要求以系爭房屋的權屬已歸屬被告杜X光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對此,本院認為,根據原審時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于現存的土改登記房屋,應以土改時的登記人為房屋權利人。1951年土改登記時系爭房屋產權已明確登記在以戶主杜XX為代表的八人名下,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確認上述八位登記人為權利人。1991年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系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確認,并未改變系爭房屋的權屬性質。本案系再審案件,應適用原審時的法律政策,現行的有關物權法律精神及相關政策規定不能適用于本案。故被告杜X光的辯稱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坐落于上海市*區*鎮*村*隊杜家宅〔地號為*村*丘(*)〕房屋中,二層樓房北首坐東朝西北面一間平房的產權歸原告伍X國所有;
二、原告伍X國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杜X琴房屋補償款人民幣4,002.21元,支付被告杜X生房屋補償款667.04元,支付被告杜X光房屋補償款667.04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05元,評估費2,000元,由原告伍X國負擔2,565元,原告杜X琴負擔480元,被告杜X生負擔80元,被告杜X光負擔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