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
購房人以已故軍人子女名義購買干部休養(yǎng)所房產(chǎn)的,若在購房時融合折抵其自身工齡以及購房待遇,則涉及該房產(chǎn)與其他子女間分配時,應當以(軍)工齡折扣率計算購房人的分配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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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兵與張琳系兄弟,均為軍區(qū)第五干休所老干部張云之子。2001年3月26日,張兵以其為張云之子的名義,向軍區(qū)第五干休所申請個人購房。2004年3月26日,張兵向張琳出具一張收條,載明“茲收到張琳購房款人民幣壹萬元正”。同日,張兵支付購房款項74566元。2015年3月30日,張兵向軍區(qū)第五干休所出具一份承諾書,載明:其所購買的訟爭房產(chǎn),現(xiàn)與兄弟分割居住。
?一審晉安法院
訴爭房產(chǎn)系張兵以已故軍隊人員張云之子名義購買,其在購買訟爭房產(chǎn)時亦享受其父親張云作為軍人應享有的購買待遇。且在張兵支付購房款的當日,張琳向張兵支付了10000元購房款,而后張琳亦在訟爭房產(chǎn)與張兵分割居住,故從以上事實可以得出,張琳所支付的10000元系用于購買訟爭房產(chǎn)。鑒于張兵購買訟爭房產(chǎn)實際支付購房款74566元,而張琳僅支付10000元,故張琳可據(jù)此享有訟爭房產(chǎn)13.4%的份額(10000÷74566=13.4%,四舍五入取小數(shù)點后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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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張兵上訴時稱,由于房改房性質(zhì)所決定,訟爭房產(chǎn)不僅僅是以交付的金額來計算,還融合折抵了張兵幾十年的工齡及今后可以享有的各項公房待遇,與張兵身份密切相關。
二審福州中院
二審法院認定張兵是以已故軍隊人員張云的子女身份購買訟爭房產(chǎn),張兵與張琳在購買房產(chǎn)時有共同購買的合意。但張兵在購買房屋時,折抵了其28年的工齡,(軍)工齡折扣率為16.8%,該部分在計算張琳的份額時,應予扣減。其中標準面積以內(nèi)房價為38119元,(軍)工齡折扣率為16.8%,超標準面積房價為36446.4元,故張琳享有的份額為10000÷[38119/(1-16.8%)+36446.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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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
蔡思斌評析
案涉房屋在已經(jīng)認定為購買人以其為已故軍人子女身份購買的情況下,對于其他支付購房款項的子女,也理應分配到相應份額。但是本案中張兵的購房條件除了為已故軍人之子外,還以自身工齡及今后可以享有的各項公房待遇為房改房的計價標準。由此可見,案涉房屋與購房人張兵的身份密切相關。因此在最終判決時,除了考慮到張兵與張琳的購房身份以及各自支付的購房款項占比之外,還應以張兵的(軍)工齡折扣率作為計算房屋分配份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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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6754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