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農村村民住宅的建設應當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后方能實施建設行為,但就該建設行為影響規劃實施的程度應予查明和認定,拆除措施僅適用于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村村民翻建住宅因未經建設規劃審批而被行政處罰的案件中,應當查明當地農村土地使用現狀、宅基地行政管理執行現狀等情況,就村民在原址和適度地翻建唯一住宅,但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的建設行為,應當查明該建設行為是否是為了居住為目的;是否可以通過采取補救措施而消除對規劃的影響;應當查明行政機關是否作出對規劃影響程度的事實認定、采取拆除的處罰措施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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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豫行再17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原素魚,女,漢族,1949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鄉縣。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郭志權,男,漢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小玲,女,漢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郭書祥,男,漢族,2000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郭永林,女,漢族,2002年7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郭林穎,女,漢族,2003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
再審申請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國芳、賈海紅,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新鄉縣朗公廟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原俊甫,鎮長。
出庭負責人劉傳坤,副鎮長。
委托代理人王雙喜,河南師大方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素魚等六人因訴新鄉縣朗公廟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朗公廟鎮政府)強制拆除房屋行為一案,不服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7行終13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8)豫行申1154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原素魚等六人委托代理人張國芳、賈海紅,朗公廟鎮政府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劉傳坤、委托代理人王雙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素魚再審稱,1、鎮政府的強行拆除是屬于行政強制執行,強拆行為發生在當事人有權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法定期限內。在期間內鎮政府采取的強制行為,沒有告知義務,程序違法。2、關于涉案房屋是否必須拆除問題,即使申請人沒有批準建房,但是在原有的原址上蓋房,沒有嚴重影響城鄉規劃,在這一前提下,不應當強制拆除。原審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撤銷原判,確認鎮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對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朗公廟鎮政府答辯稱,本案行為性質屬于制止違法翻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行政行為。根據《新鄉縣朗公廟鎮總體規劃(2011—2030)》是經朗公廟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送新鄉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在2015年3月份負責工作人員就趕到現場向建房人郭志權宣傳《城鄉規劃法》,告知郭志權在未履行法定的申請、審批程序的情況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住宅;2015年4月初,繼續向郭志權宣傳法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告知救濟措施。2015年4月21日,鑒于郭志權持續實施下地基的違法行為,政府工作人員趕到施工現場,向郭志權送達書面《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2015年5月13日,鑒于郭志權持續實施砌墻的違法行為,政府工作人員趕到施工現場,向郭志權及郭志權雇傭的施工隊負責人何長標送達書面《拆(除)遷(違法建筑)通知書》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再次告知郭志權及郭志權雇傭的施工隊負責人何長標如果不服該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已經盡到告知義務,拆除行為程序合法,請求維持。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河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違反村鎮規劃進行建設的,屬于村(居)民建設住宅的,根據影響村鎮規劃的程度,相應可作出的處罰為: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影響村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罰款。即農村村民住宅的建設應當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后方能實施建設行為,但就該建設行為影響規劃實施的程度應予查明和認定,拆除措施僅適用于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村村民翻建住宅因未經建設規劃審批而被行政處罰的案件中,應當查明當地農村土地使用現狀、宅基地行政管理執行現狀等情況,就村民在原址和適度地翻建唯一住宅,但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的建設行為,應當查明該建設行為是否是為了居住為目的;是否可以通過采取補救措施而消除對規劃的影響;應當查明行政機關是否作出對規劃影響程度的事實認定、采取拆除的處罰措施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本案中,原素魚等人主張是在原址內對唯一住宅進行翻建,且符合村民“一戶一宅”的政策;朗公廟鎮政府辯稱原素魚等人新建房屋的四至邊界超出其宅基地范圍,包括他人的宅基地,經多次制止而強行繼續違法建設,不屬于原址翻建的范疇。原審中,對原素魚等人是否在原址、原范圍內對唯一住宅進行翻建,對當地規劃的影響及是否屬于能夠通過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對規劃影響的基本事實均沒有查明,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依法應當重新審理。
綜上,原素魚等人再審的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7行終130號行政判決和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法院(2016)豫0704行初29號行政判決;
二、本案發回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法院重審。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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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劉太鍵
審判員 肖賀偉
審判員 段勵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唐雅琦
轉自 魯法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