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將房屋出賣給乙,登記機構在登簿前收到了丙寄來的立案通知書復印件,丙以該房屋涉及繼承權糾紛為由,要求暫停辦理甲、乙申請的轉移登記。登記機構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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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本案中,如果丙作為涉案房屋的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機構登記有誤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但應當提交相應的佐證材料。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利害關系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證實對登記的不動產權利有利害關系的材料;(二)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丙依照法定程序申請異議登記后,登記機構應當依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細則》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將異議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并告知甲和乙。乙要求繼續辦理的,應當提交知悉異議登記并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后,登記機構方可繼續辦理甲和乙申請的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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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丙僅通過向登記機構寄送立案通知書的方式,不足以產生異議登記的效果。在實務中,登記機構也不能無視其寄送的立案通知書,建議及時告知丙(宜通過書面形式便于留存),要求其在已受理的轉移登記法定辦結期限前(注:登簿前)內到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異議登記,正在辦理的登記也不宜適用登記機構的承諾時限,宜適用法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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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不動產登記實務研究》201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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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重慶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張青菁
轉自 房政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