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點
行政機關對被征收人地上附著物的調查行為,僅是土地征收的一個環節,在性質上即屬于過程性行為,依法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1304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茂貴,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東省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工業南路28號。
法定代表人:王宏志,該委員會主任。
再審申請人劉茂貴因與再審被申請人山東省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行政調查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行終1339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劉茂貴請求本院撤銷一、二審裁定,再審本案,支持其一審時提出的訴訟請求。其申請再審提出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一、二審法院未就高新區管委會對地上附著物的調查行為進行審理,直接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起訴,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本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申請人認為高新區管委會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對其地上附著物(桃樹)的調查結果錯誤,遂訴請確認該行政調查行為違法,判令高新區管委會予以補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之規定,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高新區管委會對再審申請人地上附著物的調查行為,僅是土地征收的一個環節,在性質上即屬于過程性行為,依法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一、二審據此分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上訴,并無不當。
綜上,劉茂貴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茂貴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李德申
審判員 于 泓
審判員 閻 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蔣?? 蔚
書記員?????? 劉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