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在當前的不動產登記實務當中,登記機構經常遇到當事人或法院要求將房產登記在清算組名下的情形,那么登記機構能否照此登記呢?此問題的實質是清算組有無民事主體資格,可否成為不動產的登記權利主體。
二、清算組的法律地位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破產時,為終結公司法人資格,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理,終結公司作為當事人的各種法律關系,剝奪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清算,具體由清算組負責,因此,清算組是指公司經營終止后具體負責清算事務并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機構。
一旦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受到限制,公司不得再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清算組成立后,公司董事會、經理的職權應當停止,由清算組代表公司行使職權,對內執行清算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相應的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公司法》第184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即代表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參加訴訟,但毫無疑問都必須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因為,清算組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我們知道,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顯然,清算組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也不是其他組織,因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條的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清算組盡管有相應的人員組成,但卻沒有獨立的財產,顯然也不是其他組織。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在清算結束前并沒有終止或消滅,清算中的公司并未喪失其法人主體資格,只有清算中的公司才是實體民事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清算組只不過是清算中的公司臨時機構而已,執行以清算為目的的事務。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公司法》第186條第3款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由于清算中的公司并未喪失法人主體資格,需要其對外從事相應的民事活動,盡管由清算組作為代表機構,但仍應以清算公司的名義進行。
三、結論
公司在清算期間,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但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只有在公司清算完畢并辦理注銷登記后,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方告終止,清算組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是代表公司進行清算事宜的臨時機構,故房產不可登記在清算組名下,仍應登記在清算中的公司名下。??
本節重點:
1.清算組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清算組是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相關民事活動;
2.公司清算期間,公司的主體資格并未消亡,房產仍應登記在清算中的公司名下。
轉自 房政在線? 作者 刁其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