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一)行政行為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二)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范依據;(三)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施;(四)其他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眳f議一方并無證據證明被訴行政協議的簽訂并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被訴行政協議不具有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不屬于無效的情形。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449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拜朝陽,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鄭州市。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桐柏路200號。
法定代表人:李曉雷,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再審申請人拜朝陽因訴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中原區政府)確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行終262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仝蕾、審判員李小梅、審判員馬鴻達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拜朝陽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未認真審查證據。被申請人未出具證明其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及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偽造空房驗收單,一、二審未說明不采納再審申請人證據的理由;(二)一、二審以雙方已簽訂協議認定征用土地程序合法,系適用法律錯誤;(三)被申請人未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的通知》實施城中村改造,卻以該通知簽訂拆遷協議,其程序違法;(四)一、二審認定涉案協議不具有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系適用法律錯誤。協調指揮部系被申請人成立的臨時機構,以自己的名義與再審申請人簽訂協議,屬于超越職權;(五)拆遷時未給再審申請人辦理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證,補償標準不合法;(六)搬遷補助費與安置補助費未按照市政府文件執行。請求:依法撤銷二審判決,指令對本案發回重審,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一)行政行為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二)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范依據;(三)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施;(四)其他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本案中,建設公交場站確系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在房屋拆除之前,雙方已經簽訂了《住宅臨時過渡拆遷協議》和《住宅附屬物拆遷補償協議》,協議約定,房屋的補償安置待西崗村實施城中村改造后按照出臺的安置辦法重新簽訂城中村改造補償安置協議。后隨著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開展,再審申請人與中原區凱旋路拆遷建設項目協調指揮部(以下簡稱項目指揮部)簽訂了被訴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再審申請人并無證據證明上述協議的簽訂并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項目指揮部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的行為應視為中原區政府委托。被訴協議不具有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不屬于無效的情形。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審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拜朝陽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拜朝陽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仝 蕾
審 判 員 李小梅
審 判 員 馬鴻達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斯斯
書 記 員 王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