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曹老師這篇文章,我對整篇文章的立意和結論都表示認可,交易管理和不動產登記應該各司其職,高效便民的辦理相關業務。但對該文的分析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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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樓盤表和不動產登記簿那個更權威的問題,筆者認為這是一個偽命題。
首先,根本上來說就不應該拿來比較。這就好比把預售許可證和規劃許可證拿來比較那個更權威一樣,兩者雖然內容上有高度相同,但法律意義和作用完全不一樣,樓盤表是行政管理的工具,是內部管理手段,而登記簿是法定的具有公示效力的證明物權內容和歸屬的根據,硬要扯到一起來比較實在是雞同鴨講。
其次,根據《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導則》中關于樓盤表內容的規定,其內容是大于不動產登記簿內容的,也證明著其作用的不同。樓盤表在發現樓盤異常情況,可以啟動“預警”功能,對管理部門或者購房人提醒,譬如開發商的其他樓盤或者項目頻頻出現問題,信訪投訴激增,加個提醒有利于增加購房人的知情權,增強社會的穩定性。登記簿可以寫入額外內容嗎?
第三,樓盤表的內容基于預售許可、不動產登記簿的內容而產生,如果要質疑其內容的權威性,就是對預售許可和不動產登記簿本身的否定。而且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及部委間的文件都要求信息應該實時共享,是法定責任。從這個角度來分析,如果樓盤表信息和不動產登記簿信息不同,要不就是技術問題,要不就是部門間沒有依法協作。那么這些人為因素可以作為否定交易管理合法合理性的根據么?
? 二、基于樓盤表的交易,安全性可有保障?
? 首先,由交易管理部門建立的網簽服務平臺,雖然目前沒有法律上的規定賦予其與不動產登記相同的公示公信的效力,但不等于網簽備案信息沒有公示公信力。交易管理部門建立網簽服務平臺的作用就是盡量保障當事人的交易安全,延伸了政府對于交易安全的保障力度,因為交易管理是動態的,而不動產登記是靜態的;交易管理是全過程的管理,從開始有購買意向的查詢,到辦理交易的過程,買賣雙方的資金交付、房屋交付、以及后續的水電暖過戶,交易管理保障是全方位的,而不動產登記保障是點的保障,只是管理中的一個環節,并且幾乎誰最后一個環節,只是靠這個,買賣中的很多“陷阱”都是登記無法克服的,因而無法保障交易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
?其次,網簽備案只是交易管理的一種手段,其應當與中介活動管理、資金監管等相配套來達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由于一些地方機構整合、職能、以及落實情況的不同,可能導致僅僅做了網簽,而沒有做好其他配套工作,導致網簽不但沒能發揮對社會該發揮的作用,反而曾經了辦證的時間,但不能因此而否定網簽備案的作用。簡單證明之:買賣雙方都是基本達成合意,交付部分定金之后才進行登記申請,如果此時發現,房屋存在不能交易的情況,萬一賣方收取定金后不誠信,往往又產生新的糾紛。如果在網簽平臺一開始就發現了問題,矛盾往往消滅在初期。
第三,住建部門搭建的樓盤表數據本應是與登記簿實時共享的,內容互通有無,何來安全不安全只說。就像依據登記簿打印出來的不動產權證,獲取的信息應該是不動產登記簿的體現。
三、所謂網簽合同的效力問題
?? 法律上并未否認其他形式的交易合同,而且當下因為房地產市場的復雜性,房屋所承載的非房屬性太大,比如就業、入學、社保、限購、貸款等等,導致陰陽合同、借名買房、虛假離婚、結婚等等情況屢有發生,而通過網簽這一手段配合房源核驗、資金監管、交易信息與相關部門共享等措施,可以極大的減少和降低類似情況的發生,從而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的合理運行。
所謂政企不分的問題,不知道企在何處,交易管理本來就是免費的,提供網簽平臺本來就是管理和規范的手段之一,何來政企不分的問題,據了解,現在不但網簽免費,就連交易雙方的監管資金產生的沉淀利息也都一并劃轉到交易人賬戶,政府部門只是提供便民服務平臺。
至于所謂可能導致不動產登記機構陷入被動的說法更是無稽之談,不動產登記機構不是打證機關,而網簽合同也僅僅是不動產登記要件中的一個而已,何來為難之事?當事人應該怎么申請還得怎么申請,網簽之后如果有查封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即使是不動產登記程序中也有記載登記簿之前查封的應當不予登記的規定,所以曹老師的觀點純屬杞人憂天。
目前的法律體系,的確不存在網簽合同效力的優先問題,但網簽合同依托政府的公信力,與資金監管配合有效解決了“一房兩賣”“買賣雙方資金糾紛”的大量的社會矛盾,在社會穩定和信訪投訴方面發揮著不可忽視的社會作用。
四、所謂限制物權的說法
所謂限制物權,其實并不存在,當事人雙方網簽是基于雙方達成一致并且履行的房屋買賣的行為中的一環,如果一方未依法依合同履行,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也應該依法履行配合注銷合同的義務,否則也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所以筆者不認同有限制物權的說法,但認可規則不夠完善的說法,因為到目前為止,住建部對于合同備案的注銷,無論是商品房還是存量房,均未規定明確的操作規范,筆者也寫過文章,呼吁住建部盡快出臺相關操作規則。而且筆者認為,由于住建部對于具體操作規范的不明確,一些地方的交易管理部門對于如何進行網簽備案工作確實有不同的做法,筆者也著文呼吁應當以去窗口化、去審批化為發展方向,不應該把網簽合同備案當成原來房屋登記一樣的做法來進行審批。?
?并且筆者認為,不應該因為職責的分工而對網簽工作有抵觸情緒,合同網簽是大勢所趨,無論是在一個部門,還是在兩個部門,都是需要去做的,甚至某省自然廳還下文要求交易部門網簽備案后還得到自然資源管理部門雙備案。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歸根究底都還是人的問題,部門間人的意識、工作思維、配合度等等導致了各種問題的發生,這并不代表著應該否定網簽備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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