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 · 裁判規則
1.審查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利,實質是審查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享有的權益與申請執行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所享有的權益何者更優先——劉春花訴楊太華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案例要旨: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審查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利,實質是審查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享有的權益與申請執行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所享有的權益何者更優先。由于物權法與婚姻法對物權的保護各有側重,法院不宜僅因未辦理過戶手續即排除案外人基于離婚協議約定對執行標的提出的權利主張,而應從立法目的的角度,全面考量離婚協議是否存在惡意串通以及債權形成時間、債權性質、債權內容、社會倫理等因素,進而確定對未過戶房產享有更為優先民事權益的權利主體。
案號:(2018)川民申3587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1期
2.離婚協議能否排除執行,應從債權性質、申請執行人利益考量、案外人過錯、價值沖突與權衡等方面綜合判斷——何芬芬訴金勤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例要旨: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所有權歸夫妻一方所有,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離婚后,該房屋因另一方負個人債務而被強制執行時,離婚協議關于房屋產權的約定能否排除執行,不宜僅依據權利外觀而一刀切地否定,應當從債權的性質、申請執行人利益的考量、案外人過錯的判定、價值的沖突與權衡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案號:(2017)浙0502執異35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7期
3.判斷案外人的權利是否能夠排除執行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異議人所主張的權利、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效力以及被執行人對執行標的的權利作出綜合考量——鐘永玉與王光、林榮達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案
案例要旨:由于執行程序需要貫徹已生效判決的執行力,因此,在對執行異議是否成立的判斷標準上,應堅持較高的、外觀化的判斷標準。這一判斷標準,要高于執行異議之訴中原告能否排除執行的判斷標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所列條件的,執行異議能夠成立;不滿足這些規定所列條件的,異議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的請求也未必不成立。是否成立,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異議人所主張的權利、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效力以及被執行人對執行標的的權利作出比較并綜合判斷,從而確定異議人的權利是否能夠排除執行。
案號:(2015)民一終字第150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06期(總第2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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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外人基于執行債權(普通債權)形成前與被執行人協議離婚所取得的對訟爭房產的權利,可以排除對訟爭房產的強制執行——黃惠梅與仇沛開案外人執行異議案
案例要旨: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所有權歸夫妻一方所有,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案外人基于執行債權(普通債權)形成前與被執行人協議離婚所取得的對訟爭房產的權利,可以排除對訟爭房產的強制執行。
案號:(2016)粵06民終9369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5.審查案外人的權利能否排除執行,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案外人所主張的權利、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效力以及被執行人對執行標的的權利作出比較后綜合判斷——朱世芳、段峰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例要旨: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所有權歸夫妻一方所有,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離婚后,該房屋因另一方所負個人債務而被強制執行時,離婚協議關于房屋產權的約定能否排除執行,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案外人所主張的權利、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效力以及被執行人對執行標的的權利作出比較后綜合判斷。
案號:(2018)川01民終18011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9-05-13
法信 · 司法觀點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未登記過戶房產足以排除執行的認定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11條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實體審查標準進行了規定,即“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足以排除”這一表述中,“足以”是對證明程度的要求,“排除”是對權利優先性的判斷。要認定案外人依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對案涉房屋享有的權利是否足以排除執行,應對以下幾個問題予以充分關注:
(1)前提:明確不動產物權的權利來源。
根據物權法第六條和第九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未經登記的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樣的強制性要求會讓人產生一種錯覺,亦即物權系通過行政機關的登記行為被賦予產權人,抑或登記行為是行政機關對產權人享有物權的一種確認。而物權法第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的規定,則為我們厘清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和登記行為的區別與聯系,進而明確了不動產物權的權利來源。也就是說,買賣、贈與、抵押等基礎法律行為是不動產物權的權利來源,是導致不動產物權變更登記的原因行為。可見,盡管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物權采取的是登記生效主義,但物權登記僅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其中一個條件而非原因,因此登記本身并非絕對不可推翻。
一般而言,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基礎法律關系發生變化,不動產物權的登記也將隨之變化。然而,基礎法律關系的變化與登記情況的變化往往并不同步,導致當事人在利用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不動產從事法律行為時,常因登記權利主體與實際權利主體不一致而引發糾紛。正因如此,物權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才規定在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的情況下,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法院在面對當事人因案涉房產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產生的糾紛時,也需首先對當事人之間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查,從而明確不動產物權的真正歸屬。前述系列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幾乎所有的案外人在起訴時均提出了確權的訴訟請求,法院當然不可回避地應對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查,在確認基礎法律行為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才能正確劃分責任,明確權屬,最終認定不動產登記簿是否確有錯誤,并作出確權判決。
(2)例外:未經登記的不動產物權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的法律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25條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實施強制執行過程中認定物權歸屬的依據,“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如前所述,即使與不動產相關的基礎法律關系發生了變動,當事人還是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從而出現了權利登記和權利歸屬不一致的情況。此時如果要求當事人另行提起確權之訴,將會大大增加當事人訴累且影響執行效率。為回應這一現實需求,最高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中對未辦理變更登記不動產的強制執行進行了特別規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就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28條也作了類似規定。這些規定體現了最高法院在商品房買賣案件的強制執行中,基于占有和善意的考慮,認可了未經登記的產權人所享有的權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對這一裁判思路進行了拓展,其出臺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判觀點綜述》中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夫妻一方依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對登記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房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經審查夫妻一方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實際占有使用該房產,且對未辦理過戶登記沒有過錯的,可予支持。但雙方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除外。”
可見,最高法院及各地法院已經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探索有條件地、例外地承認未經登記的權利人對不動產所享有的權利。
(摘自程媛媛:《離婚協議對未過戶房產的約定可阻卻強制執行》,載《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1期。)
法信 ·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
(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
第二十八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一條 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 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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