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 張露)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單次收租金原則上不得超3個月。4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加強住房租賃企業從業管理,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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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針對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明確要求各地加強從業管理的同時,規范住房租賃經營行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除市場變動導致的正常經營行為外,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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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要求,各地應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并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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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施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