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規則】?
房屋所有權人因對房屋內設施未盡管理維護義務,致使窗戶玻璃墜落致途徑該處的受害人被砸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該房屋的承租人作為房屋的實際占有人及使用人,對該房屋負有管理、注意義務,其未及時發現房屋存在的安全隱患,未通知房屋所有權人及時維修,對房屋窗戶玻璃發生墜落致受害人人身損害,亦存在過錯,應與房屋所有權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關 鍵 詞】
民事 物件墜落損害責任 房屋所有權人 管理維護義務 窗戶玻璃 賠償責任 承租人 實際占有人 使用人 注意義務 安全隱患 過錯
【基本案情】
徐X于2009年5月末在經過某樓房時,因該樓六樓某屋窗戶玻璃墜落而被砸傷,造成徐X右手手腕動脈破裂,徐X遂被送往醫院治療。墜落窗戶玻璃的房屋產權人系熊X農、沈X培,熊X農、沈X培自2007年11月開始將該房屋出租,承租人系王X成。該房屋設施的日常維修、護理均系在王X成通知熊X農、沈X培后,再由熊X農、沈X培實施相關措施。事故發生后,徐X與熊X農、沈X培、王X成協商,均未果。
徐X以熊X農、沈X培與王X成構成侵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熊X農、沈X培、王X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
【爭議焦點】
房屋所有權人未對屋內設施盡到管理維護義務,承租人實際占有該房屋后窗戶玻璃墜落致路人人身損害,承租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熊X農、沈X培賠償原告徐X醫療費用、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4 447.99元;被告王X成賠償原告徐X醫療費用、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4 447.99元;被告熊X農、沈X培與被告志成互負連帶賠償責任;駁回原告徐X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王X成不服一審判決,以其系房屋承租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規則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由此,對于物件脫落、墜落致損的賠償責任人,除了物件所有人以外,還包括物件的管理人。在建筑物出租后發生建筑物物件脫落、墜落致人人身損害而引起的糾紛之中,建筑物的所有人因享有實際所有權而應承擔責任。但建筑物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對租賃物在租賃期間僅享有名義上的控制權,而承租人才實際享有租賃物的占有權及使用權,故承租人亦對建筑物是否存在危險負有審慎注意義務,亦系房屋的管理人。在租賃建筑物發生物件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糾紛案件中,承租人未舉證證明其已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不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受害人在途徑建筑物時,被建筑物中墜落的窗戶玻璃砸傷。而窗戶掉落的房屋系房屋所有權人出租給承租人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因對房屋內設施未盡管理維護義務,致使窗戶玻璃墜落致他人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鑒于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對該房屋僅享有名義上的控制權,承租人實際享有房屋的占有權及使用權,故承租人作為房屋的使用者及管理者,對該房屋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承租人因未及時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并未就房屋安全問題及時向房屋所有權人通報,故對于房屋窗戶玻璃發生墜落造成受害人損害結果的發生,應與房屋的所有權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法律文書】
民事起訴狀 民事答辯狀 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答辯狀 律師代理意見書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二審判決書
【效力與沖突規避】
參考性案例 有效 參考適用
【釋評匯注】
我國法律規定建筑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承擔責任,在租賃房屋關系中,這一責任主體就包括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房屋的使用過程中如果出現房屋或屋內物品對他人造成損壞,就涉及到具體責任劃分問題,如何分清責任?審判實踐中,可從以下幾點進行考量:(一)審查是否為房屋或者屋內物品本身缺陷造成第三人損害,是,即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查是否為承租人使用不當使得房屋或屋內物品造成第三人損害,是,即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三)如果發生第三人損害的原因既有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也有未盡注意義務的使用問題時,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可依據損害情況、過錯程度、經濟能力等因素按一定比例判定各自分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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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訴王X成等物件墜落損害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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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中 法 碼】侵權責任法·物的致損責任·不動產及擱置物、懸掛物致損·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 (R100403)
【案??? 號】 (2010)錫民終字第0045號
【案??? 由】 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判決日期】 2010年12月01日
【權威公布】 被中國法制出版社《中國法院2012年度案例:侵權賠償糾紛》收錄
【檢 索 碼】 C0409355+1JSWX++0410D
【審理法院】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 第二審程序
【上 訴 人】 王X成(原審被告)
【被上訴人】 徐X(原審原告) 熊X農 沈X培(均為原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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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熊X農、沈X培。
上訴人王X成因與被上訴人徐X、熊X農、沈X培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5月31日11時45分左右,徐X經過無錫市濱湖區稻香新村8號樓時,被601室房屋掉落的窗戶玻璃砸傷,致其右手手腕動脈破裂。當天,徐X被送至無錫市第四人民醫院治療,隨即被轉至無錫市濱湖醫院治療。之后,雙方未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徐X遂起訴如前。
另查明,601室房屋的產權人為熊X農與沈X培。2007年11月起,熊X農、沈X培將601室房屋出租給王X成居住使用至今。房屋及相關設施的日常維護由王X成通知熊X農、沈X培進行。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熊X農與沈X培作為601室房屋的產權人,未對房屋內的設施盡管理維護之責而導致窗戶玻璃墜落,致使徐X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王X成作為601室房屋的承租人,長期居住使用該房屋,但未及時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以致發生窗戶玻璃墜落,致使徐X受傷,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三被告的過錯情況,本院核定熊X農、沈X培與王X成各按50%的比例對徐X進行賠償。三被告的共同過錯行為造成徐X損害,三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熊X農、沈X培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徐X醫療費用、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4 447.99元。二、王X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徐X醫療費用、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4 447.99元。三、熊X農、沈X培與王X成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四、駁回徐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王X成持原審起訴意見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王X成作為601室房屋的承租人,長期居住使用該房屋,既是房屋的使用人,也是房屋的管理者。王X成在使用該房屋時,未及時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通知房屋的所有人加以維修,以致發生窗戶玻璃墜落,致使徐X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上訴人王X成并沒有提供自己已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不存在過錯的相關證據。故對其認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并無不當。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