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對于有效期限內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公證,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已經無效,不能使用,其效力究竟如何?
答復
《民法通則》第64條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薄睹穹倓t》第163條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笨梢钥闯觯睹穹倓t》將指定代理合并到法定代理中去了。而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效力和權限都是有區別的。
本問中的問題為委托代理行為的效力。有觀點認為,雖然《民法通則》第69條中并沒有將被代理人死亡作為委托代理終止的事由,且《民法通則》沒有廢止,但《民法總則》第173條第4款規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終止。”因此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此委托公證書應該自動失效。
咨詢組傾向性觀點認為,在具體判斷委托公證書是否可以繼續使用時,應該綜合判斷,而不應僅看獨立的法條。《民法總則》第173條雖然明確規定了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終止,但《民法總則》第174條亦明確規定了委托代理行為有效的事由:“(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p>
根據以上規定,在實務中應分別予以區分對待:
1、除非是委托代理人主動提供被代理人的死亡證明或者在詢問中明確答復被代理人死亡,則接受委托公證文書的部門不應主動要求委托代理人證明被代理人是否死亡。
2、如委托代理人主動提供被代理人的死亡證明,也可通過征求被代理人繼承人的意見,如其認可代理行為亦有效。
3、如委托公證文書中明確代理權限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則無論是否提供被代理人的死亡證明,也無需征求其繼承人的意見,該委托公證書仍然可以合法使用。
4、有證據證明該代理行為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的,如在房屋委托買賣或者抵押、租賃等行為中,已經有經過房地產主管部門網簽備案的相應合同,且網簽合同時間先于被代理人死亡時間,委托代理人書面承諾其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的,該委托公證文書也應可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