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抵押合同被撤銷或確認無效后,是否會直接導致抵押權的消滅?
答: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之規定,以不動產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由此可知,辦理抵押登記是不動產抵押權設立的必要條件。根據《擔保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第五十八條,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消滅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因此可知,抵押權消滅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主債權消滅(包括清償、抵銷、免除、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限屆滿),另一種是抵押物滅失(包括事實上的滅失如坍塌和法律上的滅失如征收)。綜上可知,抵押合同被法院確認無效或撤銷后,并不會直接導致抵押權的消滅。
轉自 不動產實務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