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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雷保全、雷有全、雷四毛系弟兄。1967年,弟兄三人共有祖遺房產東房三間、西房三間、三間正房宅基地。雷有全婚后育有一女雷愛魚,雷愛魚撫養一子雷潤旦,娶妻韓三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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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網絡,侵權則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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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有全去世后,雷潤旦、韓三女夫妻對此遺留房產一直占有使用至今。在居住期間,雷潤旦、韓三女對正房、東房重新翻蓋。另查明,雷存玉系雷四毛之子,雷四毛于1969年5月去世,雷存玉長期在寧武縣城居住,系寧武縣經協委退休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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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神堂溝村欲移民,雷存玉開始對上述房產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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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本訴爭遺產及宅基地使用從1967年開始一直由雷潤旦、韓三女夫妻占有使用至今,期間,雷存玉未提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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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神堂溝村移民,雷存玉向韓三女主張權利并稱:該房系其繼承雷四毛的遺產和獲雷保全贈予,并提供房產契約及相關證人證言,因房屋契約未有房屋權利人簽名認可,且相關證人未出庭作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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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與被告韓三女提供證人證言相互矛盾,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之法律后果,且雷存玉系寧武縣經協委退休職工,長期在寧武縣城居住,非農村宅基地適格使用人,故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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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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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原告雷存玉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雷存玉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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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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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期間上訴人雷存玉為支持其上訴請求申請證人雷某2、王某出庭作證,擬證明其主張房產的來源。雷某2,小名雷某1與雷存玉、雷潤旦為本家叔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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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2當庭述稱雷有全和雷四毛分家的時候雷潤喜和雷寬福分的家,我給寫的,至于寫的內容是什么記不清楚了。雷四毛應有西房南兩間。寫協議時,雷四毛與雷有全在場,雷保全在不在場已記不清了;證人王某當庭述稱雷四毛和雷有全分家時我正好碰到了但沒參與至于后面房子互相咋倒騰我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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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有三間西房,雷有全一間,雷四毛的兩間東房三間是雷保全的一間,另外兩間是誰的記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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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三女質證意見為:兩個證人證言相互矛盾不能證明上訴人所訴求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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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證人雷某2、王某陳述的證言不予采信。本院另查明,雷有全育有一子雷潤旦、一女雷愛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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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本案為物權確認糾紛,提出物權主張的人應當對其權利來源以及其應享有物權的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舉證不能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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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雷存玉請求確認訟爭房產為其所有并提供了其父輩分割祖產的分約并于二審期間申請證人雷某2、王某出庭作證以佐證涉案房產當年的分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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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雷存玉所提供的分約中并無其父雷四毛及雷有全的簽名或捺印,故無法根據該分約內容確定訟爭房產分割情況。此外證人雷某2、王某所述證言多有矛盾之處不足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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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存玉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其上訴請求,本院無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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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上訴人雷存玉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裁判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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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雷存玉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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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
審判長 張高鋒
審判員 連林梅
審判員 張 亮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羅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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