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對未能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原因和責任應如何認定?
第一,土地出讓方出讓不符合凈地交付條件的土地構成違約。市國土資源局在掛牌出讓過程中,已經與A公司就本例所涉地塊土地使用權問題的主要合同條款協商并達成一致。市國土資源局與A公司應當根據法律及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促使合同目的順利實現。按照現行法律和政策規定,土地掛牌出讓前必須完成安置補償,做到凈地出讓。市國土資源局作為當地負責土地管理的政府職能部門,理應了解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政策要求,應當清楚將尚不符合條件的土地進行出讓,既違反相關法律和政策,也將會對合同相對方構成違約。
第二,如何理解雙方關于土地現狀交付的問題。法律規定土地出讓時應當具備凈地交付條件,實質是要求土地出讓人必須已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在法律層面上無權屬糾紛和其他障礙。如實進行告知和披露是出讓人的一項主要合同義務,而市國土資源局并未對地塊上存在尚未完成拆遷安置補償問題予以公開,且該事項即便去現場實地勘察,僅從地塊的外觀上,也無法得出競拍人應當知曉該未披露事項的必然結論。因此,A公司基于對政府的信任,認為有關文件中所指的土地現狀,應當是符合相關規定,所涉地塊早已完成拆遷安置補償等工作且隨時可以拆除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的理解,符合常理。A公司認為該重大瑕疵行為影響土地的整體開發利用并導致受讓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理由成立。A公司提出解除成交確認書,符合《合同法》第94條“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規定情形,依法應當予以支持。市國土資源局以A公司“對土地現狀無異議”為由,主張自己無過錯,A公司拒不簽約構成違約的觀點,應當不予支持。
第三,A公司要求市國土資源局返還競買保證金及支付本息的請求應予支持。由于雙方之間合同關系已經依法解除,競買保證金應當予以返還,市國土資源局長期占用A公司巨額資金,對于超出合理期限部分的利息損失,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