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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受贈人去世,贈與合同被判有效
作者: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劉曉麗 楊俊逸 ?
信息來源:信息時報 ?發布時間:2018-12-20
原文鏈接:http://www.gdcourts.gov.cn/web/content/42685-?lmdm=10769
母親贈與房產給兒子,兩人先后去世,當初的贈與還算不算?兒媳能不能繼承相應份額?廣州市的周小姐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因此提起訴訟。近日,該案經廣州兩級法院審理,認定贈與合同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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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人與贈與人先后去世
韓先生與蔡女士為夫妻,生育有二子,分別是韓大、韓二。1992年,韓先生以其名義向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購買得涉案房產。韓先生于2003年時去世。蔡女士沒有再婚及收養其他子女。周女士與韓二于1997年結婚,婚后無生育子女。2008年時,蔡女士在廣州市廣州公證處公證《贈與合同》,約定蔡女士自愿將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產權無償贈與韓二,韓二表示愿意接受。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韓二于2014年時去世,生前無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蔡女士于2018年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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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周女士起訴韓大,要求占有該房產三分之二的房屋產權份額。庭審時,韓大認為周女士提出的繼承是基于贈與合同及法定繼承,因為贈與人與被贈與人雙方已經死亡,贈與合同已經失效,周女士無權繼承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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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贈與合同仍有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物權法》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因此,蔡女士贈與涉案房產其所占有的二分之一產權行為,雖未進行物權登記,但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贈與合同是債權合同,當贈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后,贈與人與受贈人即形成特殊的債權債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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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逼渲胁]有包含合同主體不存在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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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韓二死亡后,周女士作為其妻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要求贈與人即蔡女士繼續履行贈與行為。而蔡女士在世時也未表現撤銷,故在蔡女士去世后,其繼承人有義務繼續履行贈與合同。結合本案繼承人的順序,繼承財產的份額計算等,一審法院判決涉案房產由周女士占有二分之一產權份額,韓大繼承二分之一產權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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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大認為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韓二生前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故在其去世后不能再行主張債權。韓大上訴至廣州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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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自成立時生效。對于涉案房產贈給部分未辦理物權變更登記手續并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依據《合同法》蔡小姐作為贈與人及一方合同的當事人,其生前未有撤銷贈與房產的意思表示,其他繼承人在未有法定事由出現的情況下,無權要求撤銷該份贈與合同。而且合同的主體不存在亦不是導致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定要件。故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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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繼承遺產應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合同主體不存在不是導致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定要件。受贈與人去世后,其繼承人,有權要求贈與人繼續履行贈與合同。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本案中,周小姐要求繼承人繼續履行贈與義務,并未超出被繼承人遺產的實際價值,故其繼承人也有義務繼續履行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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