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6月10日,黃某、劉某以房產證作抵押為尹某向山西省朔州市城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下稱信用社)借款提供擔保,并在朔州市房產管理局(下稱房管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房管局為信用社出具了他項權證書。2007 年11 月,信用社與尹某在未經黃某、劉某同意的情況下約定展期還款。黃某、劉某認為約定違約,抵押行為無效,提起民事訴訟。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免除了黃某、劉某的抵押擔保責任。判決生效后,黃某、劉某要求信用社配合到房管局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信用社以尹某的債務未清償為由不予配合。之后,黃某、劉某幾次向房管局申請注銷抵押權登記,該局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以沒有提交他項權證書為由不予辦理。黃某、劉某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房管局注銷黃某、劉某抵押房屋上設立的他項權證并返還房屋所有權證。
裁判結果
懷仁縣人民法院認為:房管局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房屋登記工作,具有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法定職責。本案生效民事判決免除了黃某、劉某的抵押擔保責任,信用社享有的抵押權滅失。黃某、劉某根據生效民事判決向房管局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在信用社拒不配合不提供他項權證書的情況下,房管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為黃某、劉某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遂判決:被告朔州市房產管理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 日內履行職責,針對兩原告請求注銷抵押房屋上設立的他項權證并返還房屋所有權證的申請作出行政行為。
一審判決后,信用社不服提起上訴,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生效法律文書對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相應的物權變更登記?!斗课莸怯涋k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房屋他項權證書”。一般情況下,在“主債權消滅”“抵押權已經實現”“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等情形下,因抵押權人的利益已經得到實現或抵押權人自愿放棄抵押權,通常不會發生抵押權人拒不交出房屋他項權證書的問題。但當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抵押權消滅而申請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時,因該結果并非抵押權人的主觀意愿,可能存在抵押權人拒不交出他項權證書不配合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情形,此情形并非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抵押人的過錯造成。 因此,登記機關無須苛求申請人必須提交他項權證書,而應當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及《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注銷登記,避免機械、僵化理解和適用《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
本案中,生效民事判決已經免除了黃某、劉某的抵押擔保責任,信用社享有的抵押權自民事判決生效時已經消滅,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為黃某、劉某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 ?
【來源】公眾號“土地觀察”
【作者】山西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