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離婚后,法院判決房屋歸女方所有,因女方未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男方伺機補辦房產證并將該房屋抵押以騙取借款,后男方該行為被法院認定犯合同詐騙罪。女方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抵押行為無效。此種情形下,抵押權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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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審結了這起抵押權糾紛上訴案,認定雖男方抵押借款行為經生效刑事判決構成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但本案中抵押權人對系爭房屋抵押權構成善意取得,且不存在其它法定無效情形,故二審改判抵押權有效。
離婚后房產未及時變更登記
男方擅自抵押被判刑
夫妻二人因離婚鬧至法院,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并將登記在男方肖某名下的系爭房屋判決歸女方李某所有。
在雙方離婚后長達17年的時間里,李某始終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房產證原件雖在李某處,但產權卻一直登記在肖某名下,久而久之,在外四處借款卻無力歸還的肖某就動了犯罪的念頭。
他補辦了系爭房屋的房產證,隱瞞系爭房屋系李某所有的真相,在明知自己沒有償債能力的情況下,將系爭房屋進行抵押并簽訂抵押借款協議,騙取抵押權人孫某80萬元的借款,用于償還欠款及日常消費。
案發后,肖某被判合同詐騙罪,李某據此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肖某與孫某之間的抵押行為無效,請求注銷抵押登記。
一審法院認為,抵押人以房屋作為抵押物的,該房屋必須為抵押人所有。本案中,肖某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利用李某尚未辦理系爭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期間,在明知系爭房屋已不屬于本人所有的情況下,故意補辦房產證,騙取孫某的信任,與其簽訂抵押借款協議,并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了抵押登記,騙取錢款,該行為已經法院判決構成合同詐騙罪,故抵押登記當屬無效。一審法院遂判決抵押權人孫某配合李某至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孫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抵押權系善意取得
二審改判抵押權有效
二審中,孫某提交了系爭房屋的房產證及辦理抵押登記當天查閱的產調信息等證據材料,以證明系爭房屋的產權人確系肖某一人,作為抵押權人,自己已盡到合理、必要的注意義務。同時認為,肖某雖被判處合同詐騙罪,但并不影響抵押權的有效性,自己與肖某簽訂抵押借款協議、支付對價并已辦理抵押權登記,取得的系爭房屋抵押權符合《物權法》有關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肖某的抵押借款行為雖被確認為合同詐騙罪,但在民事法律維度上,屬于典型的無權處分行為,而孫某對系爭房屋的抵押權構成善意取得。
首先,李某依據法院生效判決取得系爭房屋產權,但在該判決作出后近17年的時間里,始終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不動產登記簿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孫某基于對房產證及其自行產調獲取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的信賴,與肖某辦理抵押借款手續,難言存在惡意,李某也并無確鑿證據證明孫某存在明知而為之的主觀惡意。生效的刑事判決也已確認孫某為受害人身份。因此,應當認定孫某在取得抵押權時是善意;其次,孫某系以出借80萬元為對價獲得抵押權,應屬支付了合理的價格;再次,系爭房屋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同時,本案中也不存在其他導致抵押權無效的情形。
綜上,上海一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文:王長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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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上海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