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頒布實施以來,國家大力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等相繼出臺,對于規范登記行為、方便人民群眾辦理不動產登記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但舊有的部門規章,如《房屋登記辦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抵押管理辦法》)等,尚未清理和廢止,造成各類登記規范重復規定,甚至相互矛盾與沖突。如何正確理解與適用新舊法規,成了基層登記機構亟待解決的難題。
《房屋登記辦法》《細則》制定依據同為《物權法》,且前者內容大部分被后者吸收,條文間基本無沖突。按照《立法法》規定的適用規則,兩者可結合適用。就抵押權登記而言,《細則》將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內容納入抵押權登記這一章節;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延續《物權法》的規定,增加重復抵押條款,其第67條規定:“同一不動產上設立多個抵押權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依次辦理登記,并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當事人對抵押權順位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辦理登記。”而《辦法》對此并未涉及,因此實踐應按新法操作,可以為同一不動產設立多個抵押權。
《抵押管理辦法》由原建設部1997年頒布施行,2001年修正,制定依據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隨著《物權法》的出臺,許多相關規定的依據已被替代,因此《抵押管理辦法》的諸多規定目前是否適用,值得研究與商榷。 ?
【來源】《中國不動產》2018年第10期
【作者】湖南省衡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歐陽堅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