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案例: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按揭貸款購買了一處商品房,預購商品房是以妻一人的名義簽訂的并登記為妻單獨所有(詢問筆錄也為單獨所有),預購商品房抵押合同是以夫妻二人的名義簽訂的(詢問筆錄為共有),但他項權證上記載的抵押物權利人為妻一人。后該夫妻產生矛盾,其夫要求將所有權由單獨所有更正為共同共有,其妻不配合申請登記。其夫憑結婚證、戶口簿單方申請更正登記,登記機構不予受理,理由是:要雙方申請。
? ? ? ?其夫訴至人民法院,訴求撤銷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行政行為。二審法院支持了其訴求并判決登記機構在二個月內重新做出行政行為。法律文書生效后,當事人繼續單方向登記機構申請更正登記,登記機構回復:登記行政行為已被撤銷,如需登記仍需雙方重新申請,單方申請不符合受理的條件,不予受理。當事人申請強執,法院給登記機構發出《強執函》,登記機構回函聲稱“不動產登記依申請為原則,原登記行為已被撤銷,如需登記仍需雙方申請,否則,二個月內無法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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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筆者沒有看到具體的判決書,所以無法去判斷登記機構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是否有瑕疵和錯誤,只能就此種類似問題做一下分析,首先,本案例的核心矛盾其實不在于轉移登記的對錯,而在于夫妻內部矛盾,在于夫妻對該房屋所有權歸屬的分歧。找到問題的核心就可以予以針對性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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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機構訴訟前的解決思路
實踐中,此類的案例其實是非常多的,而不動產登記機構如何正確的處理其實是非常影響后續的事件發展。首先,在收到更正申請的時候,需先審查檔案,是否有檔案資料可以體現有登記錯誤,而當事人確屬共有人的情形,如有的,可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80條的規定予以更正。
如果檔案資料中無法證實有登記簿錯誤的,又遇到本案這種權利人不肯配合配偶來申請更正登記的,則應該建議當事人先申請一個異議登記,然后再通過民事訴訟來確權后再辦理更正登記手續。
二、登記機構訴訟思路
如果當事人執意走行政訴訟來解決問題,那么登記機構的訴訟策略也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要整理好登記檔案和所有的登記法規復議打印出來,以證明自己要件和程序的合法性。然后在答辯中的要抓住核心來應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0〕14號第8條規定:“當事人以作為房屋登記行為基礎的買賣、共有、贈與、抵押、婚姻、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無效或者應當撤銷為由,對房屋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先行解決民事爭議,民事爭議處理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內;已經受理的,裁定中止訴訟。”
《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第1條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并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除外。”
根據以上兩個法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對于當事人對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民事爭議的,應該予以一并解決,或者先行解決民事爭議。因此如當事人未同時申請一并解決民事爭議的,登記機構可申請法院中止行政訴訟,讓當事人先解決民事爭議,如民事爭議的裁判結果證明登記簿確有錯誤,可以予以更正。
三、撤銷登記的后果
本案例中法院判決撤銷登記,讓登記機構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是依據的《行政訴訟法》第70條的規定。該判決體現了法院對于登記業務的理解和不動產登記機構理解上會有分歧。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說,如本案審理中并未對民事爭議一并解決的話,那么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前提,是當事人重新提出登記申請。而法院撤銷的是原權利人轉移給行政訴訟原告配偶的登記。撤銷的后果簡單的說就是相當于該登記未發生過,恢復權屬登記到原權利人名下。那么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就仍然需要原權利人和原告的配偶共同提出申請,此時如原告的配偶仍然在申請中明確回答詢問為個人財產,而申請登記的原因文件買賣合同中,也僅僅體現其一個人的名字。在無法律授權登記機構可以主動審查是否有法定共有人的情況下,那么登記的結果可能與被撤銷前一致,等于又回到了原點,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完全就變成一個死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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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對于登記機構來說,合理引導當事人的訴求,才能夠有效化解矛盾和糾紛。而對于人民法院來說,不能將不動產登記與普通的行政許可、行政執法、行政審查一樣來對待,登記的結果極大的依賴于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對于詢問回答的結果來予以記載。判決行政錯誤不一定就可以解決問題,還應該找到問題的根源來先解決民事問題,再行處理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