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該判例雖然依據的是《黑龍江省土地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但該條與《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并非不一致。因此,該判例對全國的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均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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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注銷土地登記是土地登記的種類之一,而土地登記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而非作為政府組成部門的土地管理部門的法定職權。有權作出注銷土地登記的,只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而非政府所屬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作出注銷土地登記的行為,屬超越職權的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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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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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4)行監字第17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黑龍江省豐澤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中醫街115號2單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陳鳳蘭,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杜德順,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局,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一曼街173號。
法定代表人劉巖果,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劉廣霞,黑龍江賢進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薛濤,黑龍江梓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黑龍江省豐澤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豐澤源公司)訴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局)撤銷土地登記一案,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慶行終字第30號行政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豐澤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經審查認為,哈爾濱市道里區興武木材經銷部、哈爾濱市三橋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市京德順經貿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隆順發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等四家公司(以下簡稱“四家公司”),為了享受1997年黑龍江省黑土法第88號《關于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發現的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中“對已形成違法占地事實并已建成的項目給予補辦用地手續”的規定政策,虛構了1995年即與群力鄉民主、幸福等村形成違法占用農業用地的事實,從而達到通過補辦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目的。“四家公司”為了規避法律、享受政策,隱瞞實際占用土地時間,騙取土地使用權的事實清楚。“四家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規定。根據2004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黑龍江省土地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注銷土地登記的權力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局注銷豐澤源公司的土地登記,屬超越職權的行為。越權無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應當確認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局注銷豐澤源公司的土地登記行為無效。原審判決確認該行為違法但不予撤銷,保留了無效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了上述規定和原則,依法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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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馬永欣
????????審判員?? 李德申
????????審判員?? 梁鳳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盧琨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