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由于歷史、風俗習慣等原因,農村建房長期管理較松,產權管理不到位,致使農村出現很多無證房屋。無證房屋不等于違章建筑,對征收范圍內的此類建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而不是與違章建筑一概論之,不予補償。當無證房屋遭遇違法拆遷時,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房屋來源、房屋建設的時間和動機、使用情況、居住利益、當時的立法狀況等因素確定是否賠償。本案中,在涉案房屋由村委會建設并轉讓的情況下,房屋無證是由不可歸咎于被拆遷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且被拆遷人長期正常使用房屋,應當得到合法賠償??紤]到近幾年補償標準大幅提升,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按被拆除時的補償標準而是按當地現行集體土地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更有利于實質性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亦有利于實現對違法強拆行為的監督和懲戒。此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一是督促行政機關不斷完善無證房屋補償安置的具體規定,給予被拆遷人公平、合理的補償;二是人民法院對無證房屋拆遷應當綜合考量,得出正確的價值判斷,最大限度地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轉自: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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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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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賠 償 判 決 書
(2017)魯行賠終1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宗友。
委托代理人魏朝蓬。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濟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龍鼎大道1號龍奧大廈。
法定代表人孫述濤,市長。
委托代理人邱長文。
委托代理人馬騰。
李宗友因訴濟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濟南市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魯01行賠初5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對本案進行了書面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2015)濟行初字第522號行政判決書第2頁載明:“經審理查明,1998年5月1日,原告與龍洞村委會簽訂合同書,原告購買位于龍洞村南端路西一層五間門頭房一處。2010年12月4日,奧體項目部向原告送達拆遷通知,載明:前期你戶所處集體土地已被征用,你戶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在錦屏家園進行了房屋安置,并已遷入新居。目前村內絕大多數村民的房屋已拆遷完畢,但你戶至今房屋未拆除,現已影響到龍洞片區工程建設。請你戶在2010年12月15日前將有用物品拆(搬)走,其后在場地整理時,將您的遺棄物作廢棄物處理。2011年3月30日,原告的上述門頭房被拆除。另查明,2015年10月22日,原審法院對李宗友要求確認被告濟南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強制違法一案作出(2015)濟行初字第522號行政判決,內容為:“確認被告濟南市政府于2011年3月30日拆除原告李宗友位于濟南市歷下區龍洞街道辦事處龍洞村南端路西門頭房的行為違法。”濟南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魯行終278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F上述法律文書皆已發生法律效力。再查明,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濟南市政府申請行政賠償,要求對違法拆除的房屋進行補償、安置,濟南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任何答復。原告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還查明,原告有3套房產,另外兩套房屋都已經簽定協議,分別進行了補償,但涉案房屋沒有達成協議,該房屋系原告從龍洞村委會購買的沿街門頭房,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書。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钡谑臈l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痹嬗?016年5月24日向被告提出賠償申請,但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予處理答復。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并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
關于原告李宗友應否獲得安置或補償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睋?,行政賠償必須以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因此,原告李宗友應當對被強制拆除的房屋系其合法財產及對提出的安置或補償690.778萬元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涉及本案,對于涉案建筑物,原告既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辦理過規劃、用地等合法審批手續及房屋權屬證書,又未能對提出的安置或補償690.778萬元的主張提供有效證據及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原告李宗友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尚未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或者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本C上,原告李宗友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李宗友的訴訟請求。
李宗友不服原審法院判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法院行政賠償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予以安置或補償690.778萬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理由如下:一、涉案建筑物系上訴人的合法財產。涉案建筑物系上訴人從本村村委會購買的沿街門頭房。涉案建筑物項下土地是村農民集體所有,雖然村委會并未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但并不影響上訴人對涉案建筑物的合法權益。被上訴人強拆涉案建筑物的行為已被生效判決認定違法,這足以證明被上訴人的強拆行為造成上訴人財產損害的事實。被上訴人蓋章的《拆遷補償協議》亦證明涉案建筑物是上訴人的合法財產。原審法院判決僅因房屋沒有權屬證書就認定為非法財產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上訴人請求賠償690.778萬元有理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第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賠償金應當以能夠恢復原狀的標準來給付賠償金,即應當以本案判決時能夠在同區位購買同等條件的房屋的價格進行賠償?!恫疬w補償協議》是被上訴人認可的被強拆房屋面積數的證據,上訴人提交的中介機構發布的售房信息能夠證明相同位置的房屋價格。至此,上訴人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原審法院判決對此認定不清。
被上訴人濟南市政府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雙方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已隨卷宗移送本院。上述證據在原審庭審中已經質證。經審理,同意原審法院判決對證據的認證意見及據此確認的案件事實。二審期間,上訴人向本院提交收據兩份、涉案房屋被拆除前外部照片三份。被上訴人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被上訴人就上述證據材料發表意見如下:(一)被上訴人對兩份收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僅能證明上訴人支付了部分購房款。購房合同約定涉案房屋購買價為10萬元,上訴人實際支付6萬元。(二)被上訴人對三份照片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能證明涉案房屋為鋼混結構?!恫疬w補償協議》載明的230.72平方米的房屋由涉案房屋實際面積126.54平方米、樓梯等其他附屬設施面積49.08平方米、平房漏計面積55.1平方米組成。鋼混結構是指主體承重為鋼結構或砼結構,主要指框架結構的大跨度廠房或多層樓房,涉案樓房雖然進行了外立面抹灰和貼瓷磚,但從結構來看只有兩層,應為墻體承生,并非框架結構,漏計的面積為55.1平方米的平房,更非鋼混結構。《拆遷補償協議》載明的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300元,對應濟南市當年的補償標準為磚木結構。合議庭經評議認為,上訴人所提交兩份收據,能夠證明其于1998年從村民委員會處購得涉案房屋,雖然上訴人僅實際支付6萬元,但因村民委員會一直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剩余4萬元未予支付不能否認上訴人通過合法途徑取得涉案房屋的事實,對該兩份收據本院予以采納。上訴人提交的三份照片的認定意見結合具體案情在下文中予以闡述。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受害人財產權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本院已生效的(2016)魯行終278號行政判決已經確認被上訴人強制拆除涉案房屋行為違法,該強制拆除行為造成上訴人財產損害的,依法應予賠償。涉案房屋是上訴人于1998年通過與該村民委員會簽訂購房合同取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辦理過規劃、用地等合法審批手續及房屋權屬證書,但涉案房屋建造于上世紀九十年代且一直正常使用至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時,并且當時農村行政管理不完善,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合法途徑取得的涉案房屋不予賠償確有不妥。被上訴人在其強制拆除行為被確認違法的情況下應當賠償上訴人的房屋損失。行政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上訴人要求對其予以安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涉案房屋是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上訴人主張按照國有土地上周邊房地產價格予以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上訴人的直接損失應為其就涉案房屋本應獲得的征收補償款。然而,涉案房屋系于2011年被違法強制拆除,集體土地上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近幾年有較大幅度提高,如果按照涉案房屋2011年被違法強制拆除時的補償標準予以賠償不足以保護上訴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利于實現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故本院決定按照濟南市現行集體土地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確定賠償數額。
根據被上訴人蓋章的《拆遷補償協議》可以看出,涉案房屋面積為230.72平方米,其中樓房175.62平方米,平房55.1平方米。根據《奧林匹克體育中心工程住宅房屋調查表》、原審庭審情況,結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提交證據的書面意見可知,上述面積為55.1平方米的平房是上訴人在其宅基地被征收過程中遺漏未補的面積,被上訴人在《拆遷補償協議》中一并予以補償。鑒于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原審法院庭審時對涉案房屋面積為230.72平方米均予以認可,且上述漏補平房一直未獲得相應補償,本院對《拆遷補償協議》中確定的房屋面積予以確認,一并解決230.72平方米的賠償補償問題。涉案房屋系被上訴人違法強制拆除,故涉案房屋結構的證明責任應由被上訴人承擔。二審期間,上訴人就房屋結構問題提交初步證據用于證明涉案房屋系鋼混結構,對此被上訴人未提交相反證據,且其在強制拆除時未取證保存,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對涉案房屋結構系鋼混結構予以確認。根據《濟南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濟政辦發〔2015〕16號)的規定,鋼混結構房屋的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1050元到1250元。從保障上訴人合法利益的角度,本院酌定依上述補償標準的上限即按每平方米1250元予以賠償,故被上訴人應當承擔的涉案房屋的賠償金額為230.72×1250=288275元。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八)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01行賠初5號行政賠償判決;
二、濟南市政府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賠償李宗友房屋損失28827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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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王海燕
審? 判? 員???韓 勇
審? 判? 員???孫曉峰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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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微信公號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