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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黃健源、劉鵬飛)記者昨日獲悉,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了《佛山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辦法》,為進一步完善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商品房預售款應全部存入監管賬戶,優先保障項目竣工。開發商留存監管及可提取使用的額度,視項目建設進展而定,留存額并與開發商信用分值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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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辦法》所稱的商品房預售款,是指預購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掇k法》明確,商品房預售款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監管賬戶之外收存預售款。預購人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憑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的繳款通知書,通過商業銀行網點柜臺或者商品房預售款專用POS機將購房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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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在本市選定一家商業銀行作為監管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可優先選擇項目的開發貸款銀行。一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應一個監管賬戶。辦理預售許可證后,監管銀行原則上不得變更。根據《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監管銀行、區交易管理機構簽訂商品房預售款三方協議。當商品房預售款進賬額達到以下各階段留存額度后,經區交易管理機構審批,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監管銀行申請,將超出部分轉出監管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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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項目達到預售條件的形象進度至主體結構封頂前,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不得低于項目銷售總額的10%;項目完成主體結構封頂至配套安裝工程(基本水電工程)完成前,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不得低于項目銷售總額的5%;項目完成配套安裝工程至竣工驗收合格前,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不得低于項目銷售總額的3%;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至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記前,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不得低于項目銷售總額的1%;項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記并達到可單方辦理轉移登記的條件,可以提取剩余商品房預售款并申請解除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同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項目的銷售總額=該預售證項目經明碼標價監制的預售房屋均價×該預售證項目的總建筑面積×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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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納入監管的預售款留存額度還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信用分值掛鉤。信用分值120分及以上的,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按留存額度的80%留存;分值100分以上(不含100分)至120分以下(不含120分)的,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按留存額度的90%留存;分值100分的,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按留存額度留存。針對分值較低的情況,房企需要留存超額款項。信用分值80分及以上至100分以下(不含100分)的,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按留存額度的110%留存;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監管賬戶內的預售款按留存額度的120%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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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及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對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節點和相應商品房預售款留存額度進行適度調整。《辦法》自明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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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