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海南省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的通知》(以下稱《通知》)的“十三條”內容進行了相關解讀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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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是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建造方式的重大變革,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重要舉措,對于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建筑業與信息化工業化深度融合、培育新產業(144.21 -4.05%,診股)新動能、推動化解過剩產能等具有重要意義。國務院辦公廳于2016年9月專門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對我國裝配式建筑發展進行了總體布局。為響應國務院工作部署,加速推動海南省建筑業轉型升級,2017年12月,海南省印發了《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瓊府[2017]100號,簡稱100號文),明確了海南省裝配式建筑發展的總體要求、重點任務、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隨著海南省“三區一中心”戰略定位的深入推進,裝配式建筑對于推動海南省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意義更加凸顯。在《2020年海南省政府工作報告》中,更是將加大裝配式建筑推廣力度,作為打造海南生態文明建設新的標志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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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建廳副廳長劉聯偉表示,從發展成效來看,2019年全年通過評審確定采用裝配式建造的項目面積超過450萬平方米,其中:預制混凝土結構項目約為334萬平方米(占比為77%),鋼結構項目約為123萬平方米(占比為23%),政府投資項目78萬平方米(占比為18%),社會投資項目379萬平方米(占比82%)。而在2017年這一數據為0,2018年為82萬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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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從政策監管機制、產能布局、科技創新引導、容積率獎勵、監督與問責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共涉及政策措施13條。其中核心條款包括如下6個方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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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裝配式建筑建設各環節審批職責,把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傳導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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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一條中,明確了政府各職能部門在土地出讓、規劃報建和建設監管各主要環節中的主要職責和工作任務,這主要是要求嚴格執行《海南省裝配式建筑實施主要環節管理規定(暫行)》(瓊建科〔2019〕82號)中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問題。把項目是否適用于裝配式方式建造的審核關口前移,并貫穿到項目實施過程中各主要階段,把現有的裝配式建筑基本建設程序各環節閉合的監管機制發揮出來,利用好。真正的解決有關職能部門在項目主要環節把關不嚴的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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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監管,對擬不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的項目從嚴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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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二條中,首先明確提出了“各市縣政府不得以會議紀要、指示、批示等形式決定項目的建造方式”。一個項目是否適合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理論上應該是一個技術問題,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方案進行專業判斷,包括是否必須采用不規則超限的結構,技術或空間條件特殊等等,需要行業技術專家從不同角度進行研判,不應該是各市、縣政府以一個會議紀要、指示或者批示就能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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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需要進行專家審核判斷時,進一步明確了項目確因技術原因不適宜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的專家評審流程。《通知》要求,對因技術原因擬不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的項目,不再按省重點或超限及一般項目進行區分,所有項目統一報省裝配式建筑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審核確定,并明確了專家組構成和人數,即專家組應由不少于 7 名專家組成,均應從海南省裝配式建筑專家庫中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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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通知》還規定了審核時必須經四分之三以上專家同意方為評審通過,即:當專家組由7名專家組成時,每個專家均需要發表獨立意見,只有不少于6名專家明確表示該項目在技術層面存在困難,確實無法滿足《海南省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計算規則》中“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建筑裝配率不低于50%”這一具體要求時,方可按照傳統方式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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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強調產業集聚和科技創新扶持,發揮裝配式建筑的綜合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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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三條提出:加快推動海南省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等技術體系研發、部品部件生產、施工以及裝飾裝修、咨詢服務、培訓等上下游產業集聚。統籌裝配式建筑產能布局,除澄邁、定安、萬寧現有的和三亞擬建的裝配式建筑產業化基地外,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新增產能原則上應統籌集中布局到臨高金牌港開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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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八條強調,加快制定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標準,深挖海南省現有的裝配式建筑構配件生產潛力,嚴把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質量關。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研發機構加大研發投入,針對熱帶海洋性季風氣候特征,開展強臺風、高溫、高濕、高鹽條件下的建筑減隔震、防腐蝕、防水、遮陽等技術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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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九條,提出大力推進建筑信息模型(BIM)在標準、設計、生產、施工、運維等建筑全生命周期各環節的技術應用,以及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發機構開發產品種類豐富、自動化程度高的生產設備,強化科技創新扶持。面向全國積極主動引進在裝配式建筑領域有實踐經驗的設計、施工企業和科研團隊。培養一批熟悉裝配式建筑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的人才隊伍。積極推動專業技能培訓,培育一批裝配式建筑產業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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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十條,明確了對裝配式建筑產業,按海南省戰略性新興產業有關規定享受制造業、科技創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并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和海南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按規定享受相應的財政補助或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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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聯偉表示,以上條款均是從海南省裝配式建筑產業能力提升方面,加強統籌布局,期望從推動產業水平提升、人才培養、科技創新能力等方面,盡快補足短板,把裝配式建筑的工業化水平提上去,把增量成本降下來,解決海南省建筑業基礎薄弱問題,實現海南省建筑產業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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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發揮政策的導向作用,提高裝配式建造的推廣應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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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四條提出,到2022 年底,各市縣年度商品住宅實施計劃項目中,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的比例應不低于 80%。經申請并由海南省住建廳審核確定達到國家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的項目,可適當增加該項目年度商品住宅計劃指標,該條款是對裝配式建筑推廣中存在問題的補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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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五條,鼓勵圖書館、展覽館、工業廠房及機場、鐵路、公路、港口等客運場站,辦公樓、寫字樓、學校、醫院、停車樓和單體面積超過 2 萬平方米等公共建筑,以及抗震設防烈度 8 度區內的超高層建筑等優先采用鋼結構(含鋼-砼組合結構)裝配式方式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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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六條,鼓勵城市橋梁、管道管廊等市政基礎設施積極采用裝配式部品部件建造。鼓勵農村危房改造、社區活動中心(室)、警務室等適宜標準化、模塊化的建設項目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等。則是從裝配式建造的技術體系特征出發,引導大跨度的公共建造采用鋼結構,并鼓勵市政基礎設施、社區服務中心等適宜標準化、模塊化的工程項目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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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七條,提出裝配式建筑項目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EPC)模式,并統籌考慮設計、施工、構配件生產等關鍵環節。工程總承包(EPC)的招標階段,原則上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方案設計審批完成后啟動。裝配率超過 60%且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可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該條款的提出,既是對海南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而得出的裝配式建筑推廣中的經驗總結,同時也是對100號文中“重點任務”的進一步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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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速推動容積率等已有的激勵政策落地,體現政府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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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十一條,明確要求:各市縣政府要限期出臺落實裝配式建筑的容積率獎勵實施辦法,確保 100 號文規定的容積率獎勵政策全面落實。對符合容積率獎勵政策的在建或已建項目,由企業申請,可在項目所在地的該企業其它項目中兌現容積率獎勵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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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會同省住建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快制定裝配式建筑容積率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明確提出各市縣應于今年6月30日前出臺本市縣裝配式建筑容積率獎勵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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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強化信息共享和監管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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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十二條,省和市縣各有關部門應將項目立項、初設(備案)核準以及土地出讓、規劃許可(備案)等項目信息,通過政務信息平臺向省或市縣裝配式建筑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進行互通共享。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項目的跟蹤督查和技術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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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十三條,要求對各市縣政府在推進裝配式建筑工作各環節中不執行有關規定的,將進行通報批評或約談,情節嚴重的,將停止新增年度商品住宅計劃指標。對沒有認真履責的各項目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機構、圖審機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相關責任人等,將納入不良誠信記錄并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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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聯偉表示,將工程項目落地實施過程中各行政審批部門、工程建設單位、勘察設計等參與各方,都納入監管和問責體系中,同時保證信息公開共享,才能真正扎牢制度的籠子,保證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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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該《通知》的發布,是對現有的政策監管體系的進一步補充和完善,是對近年來裝配式建造推廣工作中反映出的有關問題的集中診治,把“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是主流,不做裝配式只能是特殊”這一核心思想落到實處,帶動換省建筑行業轉型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