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鄧琦)3月26日,市住建委等5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下稱《公告》),對商辦類房屋銷售做出規范。昨日,市住建委對“3·26”政策作出具體解釋,明確已購買的商辦類房屋,可出租,且不限定出租對象;也可銷售,但購房人應符合政策要求。
市住建委解釋,首先,在政策執行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有實際成交并完成網簽的商辦類項目,開發商可保持現有設施;已購買的商辦類房屋,購房者可保持現有設施。也就是說,對于已購買商辦類房屋的購房者,不會被要求拆除衛生間和上下水等設施。
其次,已購買的商辦類房屋,可出租,且不限定出租對象;也可銷售,但購房人應符合政策要求。即如出售給個人,購買者應當符合兩個條件:名下在京無住房和商辦類房產記錄;到申請購買之日,在京已連續五年繳納社會保險或連續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
市住建委表示,中介機構可代理商辦類房屋的出租、出售業務,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宣傳此類房屋可用于居住或者其具備居住功能。
■ 專家說法
新口徑兼顧購房者合理利益
北京房地產業協會秘書長陳志稱,嚴格執行“3·26”政策、兼顧購房者合理利益是此次執行口徑確定的大原則。簡單來說,就是“3·26”政策的紅線是不能逾越的,但購房者的合理利益,這次也得到兼顧。雖然商辦類房屋本身并不是居住屬性,但鑒于部分購房者確實已經住進去了,所以這次執行口徑對于這些購房者的利益還是照顧了。換句話說,已購的商辦類房屋不要求拆除居住設施,出租的話也不會禁止租給個人?!耙簿褪钦f以前怎么用,現在還是怎么用。”陳志說,這里面透出一個原則,就是商辦類房屋如果現在是用來住的,還可以繼續住。但如果是拿來投資炒房的,再出售必須符合限購條件。這就將購買商辦類項目是解決購房者自身需求和炒房這兩種情況區分開來,合理的需求政府予以照顧,投資投機、靠炒商辦項目賺錢則堅決遏制。
■ 新聞背景
新建商辦項目不得賣給個人
3月26日,市住建委、市規劃和國土委等5部門聯合發布《公告》,對開發商新建銷售商業、辦公類項目,以及中介違規宣傳銷售商辦類項目進行了明確規定。
《公告》要求,開發企業新建商辦類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應當是合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者不得將房屋作為住宅使用,再次出售時,應當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于這一新政執行前已經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再次上市交易時,可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也可出售給個人。但是,個人購買者需符合相關條件。
《公告》還要求,商業銀行暫停對個人購買商辦類項目的個人購房貸款,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宣傳規劃用途為商辦類的房屋可以用于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