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25日召開的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會議上,自然資源部部長王廣華宣布,中國全面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
全面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是堅持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實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大政方針的根本要求。早在2007年公布并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條即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了落實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國務院于2014公布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隨后,自然資源部制定并公布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正式將不動產統一登記提上日程。2020年5月28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條延續《物權法》第10條再次明確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
然而有鑒于長期以來,中國法律并未強行要求所有的不動產均納入登記范疇,且由于存在土地、森林、草原、建筑物等不同不動產主管機關針對不同的不動產推行不同的登記制度,加之東西部差異、城鄉差距等各種客觀原因,一直未能全面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此次,自然資源部宣布全面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是履行民法典所賦予的法定職責,是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的必然要求。
所謂不動產統一登記,首先是統一不動產登記機關,即所有不動產登記,無論是土地還是建筑物或是森林、草原、礦產資源等,均由唯一的不動產登記機關予以登記。其次是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效力。依據民法典第209條的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因此,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不動產登記是所有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這也是開展全面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重要原因之一。再次,不動產統一登記要求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依據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程序予以進行。
全面實現統一不動產登記的重大意義和價值,首先在于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財產。以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居住權等為核心的不動產權利是人民群眾最重要的財產權,是人民群眾安身立命之本,黨和國家依法對廣大人民群眾財產權予以保護,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任務,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義。對于不動產權利的保護,需要明確權利主體、清晰的權利客體(不動產)以及精確的權利內容,這些均有賴于不動產登記加以具體確定。在全面完成不動產登記之后,無論是國家對不動產進行征收補償,還是民事主體之間就不動產權利歸屬發生爭議從而進行確權,都以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依據,而對于不動產登記簿發生錯誤的特殊情形,則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予以糾正。
其次,全面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現鄉村振興與城鄉一體化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一步向縱深發展,要求包括土地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在內的廣大農村地區的不動產作為市場要素參與到市場交易之中,從而提升其利用率,以充分實現廣大農民的財產權,提高農民的收入,促進廣大農村經濟繁榮。只有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等均納入到統一不動產登記的范圍,才能夠降低交易成本、保護交易安全、促進市場的繁榮與發展。
再次,全面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也是國家對于土地、森林、草原、礦產資源等不動產自然資源進行科學化管理的基本前提。在信息化、數字化時代,不動產等重要資源亦需實現數字化管理,不動產登記系不動產數字化的基本途徑和方法,是國家依法科學開展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開發利用的基礎。
當然,全面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也可以為征收不動產稅(房地產稅)提供保障,但是全面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是否征收不動產稅(房地產稅)并沒有必然聯系。換言之,即便沒有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也可以征收房地產稅,反之,即便進行了統一登記也不是必然要征收房地產稅。是否征收房地產稅是需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黨的領導下,依據國家發展的實際需要,進行的立法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