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商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1-04 文號:閩建房[2014]25號 來源: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龍巖、寧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
為規范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行為,方便符合條件的房屋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有關規定,現就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房屋承租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表》(見附件1);
(二)房屋租賃合同;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證明。
二、房屋承租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三、對符合下列要求的,市、縣(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房屋承租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見附件2):
(一)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于《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四、房屋承租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縣(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五、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是房屋租賃管理及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有效憑證。禁止偽造、涂改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附件:1.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表
2.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