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房管局、建設局(建委);物價局;公務員局(人事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建部、發改委和人社部8號令),結合我省實際,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物價局、省公務員局(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了《福建省<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
福建省《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維護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價格、人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全省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各市、縣房地產、價格、人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鼓勵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加入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規范服務、合法經營,遵守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并接受房地產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取得統一格式的《福建省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詳見附件1)后執業。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包括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人是指通過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共同組織的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人員。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是指通過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公務員局共同組織的考試,獲得《福建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人員。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當遵守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的有關規定,并主動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房地產經紀從業證書。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輔助工作的人員,要建立實名登記和工作牌制度,掛牌上崗。
第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與招用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進行網上勞動用工備案登記。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向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應提交以下材料:
1、已注冊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2、經紀機構辦公場所房屋權屬證書復印件;辦公場所系租賃的,應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權屬證書復印件;
3、公司性質的經紀機構至少應有3名房地產經紀人和10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個體性質的經紀機構至少應有5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4、經紀機構與所招用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第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或門店)。分支機構(或門店)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手續,取得統一格式的《福建省房地產經紀分支機構備案證》(詳見附件2),從業人員按照個體性質的經紀機構對人員要求。
第十條 省外房地產經紀機構到本省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取得統一格式的《福建省房地產經紀分支機構備案證》,從業人員按照公司性質的經紀機構對人員的要求。
第十一條 《福建省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和《福建省房地產經紀分支機構備案證》(以下統稱《備案證》)有效期2年。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或門店)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備案的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取得《備案證》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到房地產主管部門或房屋登記交易機構辦理網上用戶認證手續;未取得《備案證》的,不予辦理。
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或門店)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信息向社會公布,供房地產交易當事人選擇。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實行動態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重新辦理備案;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不予備案。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業務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分支機構(或門店)應以設立該分支機構(或門店)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或門店)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原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準;
(三)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價格舉報電話;
(七)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或門店)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使用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標準,不得收取規定之外的費用,嚴禁違規肢解收費項目、巧立名目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按照國家和省商品房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也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服務委托,應獲得委托人確認的書面告知文件。書面告知文件應有委托人的簽字或蓋章。委托人確認的書面告知文件應包括如下事項:
(一) 當事人身份證明以及與委托房屋的利害關系和法律關系;
(二) 委托房屋的權屬證明的復印件;
(三) 委托房屋存在瑕疵(包括明顯瑕疵和隱形瑕疵)的自述;
(四) 當事人委托的事項是否真實、自愿;
(五) 當事人就委托事項是否得到委托房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的授權;
(六) 當事人就委托事項是否愿意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按標準支付費用。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核驗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房地產權利證書和身份證明等證件。對不提供有關證件或者提供的證件不符合規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拒絕接受委托。
未經房屋所有權人書面授權委托的經紀機構,不得對外發布該房源信息,不得居間、代理銷售該房源。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各類房地產廣告,應載明經紀機構名稱、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編號。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申請經紀業務信用等級。省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根據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申請,對其注冊資金、執業人員數量、從業年限、經營業績以及社會信譽等條件建立信用檔案和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建立業務檔案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業務檔案記錄的內容應包括:
(一) 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 房屋的基本信息;
(三) 服務的項目及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原件,保存期不少于5年(自合同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各級房地產、價格、人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監督檢查,以聯合檢查、不定期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開展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日常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根據備案情況建立健全本地區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并逐級報備;省級信用檔案(各地報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由省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統一建立,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樣式)
2.福建省房地產經紀分支機構備案證(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