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房價漲幅較大,賣方心理失衡,使得不少賣方甘冒違約的風險,寧可賠償高額違約金也不愿按合同出售房屋,導致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數量激增。近日,吳中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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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曹先生經中介公司居間介紹,看中了王先生所有的一套兩百多平米的房屋,協商確定后,2015年12月7日,曹先生與王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買該房屋含車庫、車位、固定裝修、固定廚衛設備,成交總價303萬元,并約定王先生應于2016年3月10日注銷他項權證。曹先生支付了5萬元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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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3月5日,中介電話告知曹先生說王先生房子不賣了,原因是房屋價格上漲了。這可把曹先生急壞了,他急忙發函給王先生及中介公司,要求王先生注銷涉案房產的他項權證,并協助他辦理過戶網簽及資金托管手續,但是王先生拒收該函件。曹先生又委托律師向王先生再次發函,但是王先生仍然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無奈之下,曹先生將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定金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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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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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中,經曹先生申請,吳中法院委托房地產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車庫、房屋內固定裝修及物品清單上物品的價值進行鑒定。評估公司出具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價報告,評估總價3581100元、車庫評估總價80000元、裝修及附屬設施評估總價119500元,共計3780600元。并出具資產估價報告,該房屋室內資產市場價值142782元。上述兩項共計3923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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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約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2016年3月5日,被告通過中介向原告明確表示不再履行該《房屋買賣合同》,經原告催促也未能繼續履行合同,被告行為屬于單方根本違約,原告作為守約方按合同約定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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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原告主張,本院確認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于原告起訴之日即2016年3月23日解除,被告應當退還原告購房定金500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問題,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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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產(含車庫、固定裝修及物品)經鑒定總價值為3923382元。本案《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中原告并無違約情形,并積極督促被告履行合同義務,被告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后,原告又及時訴至法院請求損害賠償,防止損失擴大。故根據鑒定意見,法院判決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王先生退還曹先生購房定金50000元并賠償損失893382元(3923382元-30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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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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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上漲帶來了二手房交易糾紛的大幅增加,出賣人因房價上漲而違約的行為,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不利于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也不利于社會誠信的建設。在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約定應明確網簽時間、滌除抵押權、資金托管、戶口遷移、違約金等問題,預防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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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智飛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