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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宋仕超 吳艷升?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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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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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曾系夫妻,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夫妻共有的一處房產歸王某所有,一直未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后李某意外死亡。因無法正常辦理房產變更登記,王某以李某的近親屬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上述房產歸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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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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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王某的訴訟請求,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簽訂離婚協議書后,王某與李某未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只產生債權效力,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故王某不能要求法院僅依據離婚協議書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屬。另外,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王某不能列李某的近親屬為被告。
第二種意見認為,因李某死亡,享有繼承權的近親屬成為該房產的共有人,雖然王某不能直接要求法院確認該房產歸其所有,但王某可以李某的近親屬為被告提起訴訟,李某的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履行將該房產過戶到王某名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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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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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離婚協議書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段餀喾ā返?條規定,房產所有權的變更或者轉讓,依法登記后發生法律效力,不經登記,不發生所有權變更或者轉移的效力。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房產歸屬的約定不能作為導致物權設立、變更或者消滅的原因。本案中,王某與李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僅產生債權效力,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不能要求法院僅依據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確認房產歸屬。
第二,房屋所有權自繼承開始時發生變動?!独^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段餀喾ā返诙艞l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繼承是物權法規定的產生物權變動效力的情形之一。本案中,從李某死亡時開始,王某與李某共有的房產發生了物權變動,李某的近親屬因享有繼承權成為該房產的共有人,這也是王某無法正常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的原因。
第三,繼承人在繼承財產范圍內履行義務?!独^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本案中,李某的近親屬因享有繼承權成為涉案房產的共有人,在未放棄繼承的情況下,應以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履行李某生前與王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相關義務,協助王某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將涉案房產變更到王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