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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未公布的情況下可以前半年價格作為衡量標準(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參考性案例中確定的審判規則)

發布時間:2020-07-21 00:00 閱讀: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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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法律家? 指導性案例審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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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規則】

買受人購買涉案房屋后,向行政機關繳納契稅。依照當地政府規定,購買房屋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平均房價一定倍數以及房屋所在小區容積率、建筑面積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享受契稅減半的政策。由于契稅征收時間系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的當日,因買受人于年初簽訂合同,而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每半年公布一次,相關部門表示應適用前一年下半年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作為衡量標準。據此通過計算,買受人所購涉案房屋價格高于同級別土地平均房價規定的倍數,買受人因此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進而無法享受契稅減半的優惠政策。 

【關 鍵 詞】

行政 稅務 行政征收 契稅 容積率 住房平均交易價格 公布 衡量標準 土地平均房價 優惠政策 法律規定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邱XX與萬科房產公司(佛山市萬科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邱XX以718 994元的價格(實際成交單價按照建筑面積計算為7 009.11元/平方米)購買該公司建筑面積為102.58平方米的涉案房屋(位于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黃岐潯峰洲路八號萬科四季花城灝山美筑二單元1705房)。邱XX于2010年4月向區財政局(佛山市南海區財政局)委托的財政管理所(南海區大瀝財政管理所)按3%的稅率繳納21 569.82元商品房權屬轉移契稅,當日向邱XX出具了《契稅完稅證》。區物價局(佛山市南海區物價局)于2008年12月發布了《關于公布2005年上半年、2005年下半年、2006年下半年、2007年上半年我區住房綜合平均價格的通知》,其中2006年下半年住房綜合平均價格為4 200.76元/平方米。此外,《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第五條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浉k[2005]56號《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規定,廣東省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標準為: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套內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下或單套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以下。

邱XX認為其所購買的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區容積率在1.0以上且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區財政局對此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邱XX所購買的涉案房屋價格超過同級別土地上平均房價的1.44倍。區財政局以2006年下半年住房綜合平均價格為參考標準,按3%的稅率向邱XX征收契稅,違反了法律規定,于2010年6月向市財政局(佛山市財政局)申請行政復議,市財政局對此作出維持區財政局所作《契稅完稅證》的行政復議決定。

邱XX以其所購買的商品房建筑面積未達144平方米且該房屋所在小區容積率并未小于1的情況下,區財政局在無證據證明其所購房屋價格超過同級別土地平均房價的1.44倍,僅以2006年下半年南海區的平均房價為參考標準,即按3%的稅率向其征收契稅,區財政局擅自修改了執行依據,違反國家的規定及行政行為的基本準則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撤銷區財政局向其按購房款的3%征收契稅共收取21 569.82元的決定,變更稅率為購房價款的1.5%,向其返還多收取的契稅10 784.91元。

區財政局辯稱: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權屬人的納稅義務時間為簽訂買賣合同當日,邱XX雖于2010年4月繳納契稅,但其簽訂買賣合同之日為2007年3月。由于2007年上半年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并未公布,依據2006年下半年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為4 200.76元/平方米的價格計算。本方作出涉案房屋的成交單價7 009元/平方米高于南海區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的認定正確。此外,依照相關規定,在滿足住宅房屋同時滿足房屋所在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套內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下或單套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以下的情況下才可享受廣東省優惠政策普通住房。因涉案房屋實際成交單價高于南海區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不符合享受該優惠政策的條件。因此,本方按照3%的稅率向其征收21 569.82元契稅的做法正確。

【爭議焦點】

根據地方政府規定,當滿足一定條件時買受人可享受契稅減半的政策,買受人于年初簽訂合同,此時應否適用前一年下半年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作為衡量標準,確認買受人應繳契稅。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邱XX的訴訟請求。

原告邱XX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由于房屋權屬人的納稅義務時間為簽訂買賣合同當日,本人于2007年2月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被上訴人區財政局應當使用合同簽訂之日前已生效的法規,而被上訴人區財政局則以南府復[2009]30號文(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南府復[2009]30號《關于確定我區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批復》)為依據按照3%的稅率向本人征收契稅。若本人在合同簽訂日繳納契稅,被上訴人區財政局則只能按照1.5%的稅率向本人征稅,被上訴人區財政局違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故請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和被上訴人在2010年4月16日向上訴人征收3%契稅的決定,并返還多收契稅10 784.91元。

被上訴人區財政局辯稱:上訴人邱XX納稅時間雖為2007年3月,但實際繳納契稅的時間為2010年4月。本方實施征稅時南價[2008]129號文(佛山市南海區物價局南價[2008]129號《關于公布2005年上半年、2005年下半年、2006年下半年、2007年上半年我區住房綜合平均價格的通知》)以及南府復[2009]30號文均已頒布,且本方依據系南價[2008]129號文而非南府復[2009]30號文算得上訴人邱XX所購涉案房屋實際成交單價高于南海區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綜上,本方不存在違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規則評析】

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即為契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稅率為3%~5%。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征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睂Υ耍瑥V東省人民政府發出通知:滿足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套內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下或單套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以下的普通住房即可享受減半征收契稅即稅率為1.5%的優惠政策。因此,只要買受人所購買的房屋所在小區容積率大于1、建筑面積小于144平方米且房屋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平均房價的1.44倍即可稅率減半優惠政策,按照1.5%的稅率繳納契稅。

買受人與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后,行政機關向其征收契稅。由于廣東省政府發布契稅征收優惠政策,購買房屋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平均房價一定倍數以及房屋所在小區容積率、建筑面積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享受契稅減半的政策。因契稅征收時間為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的當日,且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每半年公布一次,買受人于年初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因此,上半年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尚未公布,經各部門商定適用去年下半年住房平均交易價格作為衡量標準并將全區土地視為同一級別。經計算,買受人購買涉案房屋的價格高于同級別土地平均房價規定倍數,買受人因此無法享受優惠政策。綜上,行政機關按照原稅率向買受人征收契稅并未違反法律規定。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征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第五條 契稅稅率為3%。

第十六條 契稅的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

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財政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財政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前款所稱有關資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有關土地、房屋權屬、土地出讓費用、成交價格以及其他權屬變更方面的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八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據國辦發[2005]26號文件規定,公布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以下簡稱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是指報告期內同級別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價格,經加權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綜合平均價格。由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測算,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測算,依據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生成數據;沒有建立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依據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系統生成數據。

對單位或個人將購買住房對外銷售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當月,向同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提供權屬登記房屋的坐落、產權人、房屋面積、成交價格等信息。

市、縣規劃管理部門要將已批準的容積率在1.0以下的住宅項目清單,一次性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新批住宅項目中容積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將當月房地產稅收征管的有關信息向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從房地產管理部門獲得的房地產交易登記資料,只能用于征稅之目的,并有責任予以保密。違反規定的,要追究責任。

十、各地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情況,共同協商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具體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法律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適用的第六十一條修改為第八十九條,內容修改為:

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法律文書】

行政起訴狀 行政答辯狀 行政上訴狀 行政上訴答辯狀 律師代理意見書 行政一審判決書 行政二審判決書

【效力與沖突規避】

參考性案例 有效 參考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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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XX訴佛山市南海區財政局稅務行政征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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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中 法 碼】財稅法·稅收與稅法·稅款征收·征稅標準 (T0101011)

【案? ? 號】 (2011)佛中法行終字第20號

【案? ? 由】 稅務/行政征收

【判決日期】 2011年03月07日

【權威公布】 被國家法官學院《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2年行政審判案例卷)收錄

【檢 索 碼】 F0543+20++GDFS++0411C

【審理法院】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 第二審程序

【審理法官】 周剛 郭贊 王慧

【上 訴 人】 邱XX(原審原告)

【被上訴人】 佛山市南海區財政局(原審被告)

【被上訴人代理人】 杜鳴欣 周立姬[廣東天倫(佛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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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行政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邱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南海區財政局。

法定代表人:江啟強,該局常務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杜鳴欣、周立姬,廣東天倫(佛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邱XX因與被上訴人佛山市南海區財政局稅務行政征收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0)南法行初字第9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周剛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郭贊、王慧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佛山市南海區財政局對原告購買的住房按照3%的稅率征收契稅,于2010年4月16日向原告作出(2010)粵農稅電字0003659號《契稅完稅證》。

原告訴稱:原告于2007年3月20日與佛山市萬科四季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買面積為102.58平方米、價格為718 994元的商品房一套。被告向原告征收3%的契稅,共21 569.82元。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及廣東省的規定,在容積率小于1、建筑面積超過144平方米或房屋價格超過同級別土地房屋平均價格的1.44倍時,才按3%的稅率征收契稅,其余按1.5%征收契稅。原告所購買的商品房所在小區容積率并沒有小于1,建筑面積未達144平方米;被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的房屋價格超過同級別土地平均房價的1.44倍,僅以2006年下半年南海區的平均房價為參考標準,就按3%的稅率向原告征收契稅,顯然違反了國家的規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往往涉及公民的財產及人身權利,因此行政法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有嚴格要求,即作為執行機關,其無權對執行依據作任何修改。而被告恰恰為了達到多征稅的目的,在找不到征稅標準時,擅自修改了執行依據。這顯然有違行政行為的基本準則,也違反了國家的規定。為此,原告訴請法院判令:(1)撤銷被告于2010年4月16日向原告按購房款的3%征收契稅、共收取21 569.82元的決定,變更稅率為購房價款的1.5%,向原告返還多收取的契稅10 784.9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1)原告所購商品房的實際成交單價高于南海區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具有充分的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是指報告期內同級別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價格,經加權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綜合平均價格。由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測算,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每半年公布一次。第十條規定:各地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情況,共同協商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具體辦法。

為落實上述通知,佛山市南海區建設局、地稅局和被告曾就如何確定南海區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等進行研究、呈文請示并得到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的批復同意,明確“全區土地視為同一級別,以報告期內全區所有一手商品住房的平均交易價格測算我區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根據有關部門測算并公布的各半年度的南海區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南海區2006年下半年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為4 200.76元/平方米。

原告雖然是于2010年4月繳納契稅,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原告的納稅義務時間應當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天即2007年3月20日。南海區2007年上半年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是根據該半年度實際發生的住房交易的有關數據綜合測算出來的,即2007年上半年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只能在該半年度結束之后才能計算出來并對外公布,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并參照佛建[2005]45號文的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應當也只能根據有關部門已公布的南海區2006年下半年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計算原告所購商品房的實際成交單價是否高于南海區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鑒于原告所購商品房的實際成交單價為7 709元/平方米,被告認為其高于南海區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4 200.76元/平方米×1.44=6 049元/平方米)是正確的。

(2)由于原告所購商品房不符合可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標準,故對其按3%的稅率征收契稅21 569.82元是正確的。

根據國辦發[2005]26號文、粵府辦[2005]56號文等有關規定,廣東省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標準為: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套內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下或單套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以下。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

如前所述,由于原告所購買商品房的實際成交單價高于南海區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故不符合上述廣東省可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和第十二條、《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第五條和第十六條之規定,被告委托南海區大瀝財政管理所按3%的稅率向原告征收契稅21 569.82元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被告按3%的稅率向原告征收契稅21 569.82元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請求法院依法予以維持,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3月20日與佛山市萬科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該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黃岐潯峰洲路8號萬科四季花城灝山美筑2單元1705房,建筑面積為102.58平方米、價格為718 994元的商品房一套(實際成交單價按照建筑面積計算為7 009.11元/平方米)。2010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委托的南海區大瀝財政管理所繳納商品房權屬轉移契稅,該所按3%的稅率向原告征收了契稅21 569.82元,并于當日出具了(2010)粵農稅電字0003659號《契稅完稅證》。

另查明,2008年1月9日,佛山市南海區建設局、區財政局以及區地方稅務局就如何確定南海區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問題向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提出請示,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批復同意上述三機關擬定的全區土地視為同一級別,以報告期內全區所有一手商品住房的平均交易價格測算全區住房平均交易價格。2008年12月29日,佛山市南海區物價局發布了《關于公布2005年上半年、2005年下半年、2006年下半年、2007年上半年我區住房綜合平均價格的通知》,其中2006年下半年住房綜合平均價格為4 200.76元/平方米。

又查明,《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第五條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浉k[2005]56號《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規定,廣東省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標準為: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套內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下或單套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以下。

原告認為其購買的上述商品房所在的小區容積率并沒有小于1,建筑面積未達144平方米,且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原告的房屋價格超過同級別土地上平均房價的1.44倍,其以2006年下半年南海區的平均房價為參考標準,按3%的稅率向原告征收契稅,違反了法律規定。2010年6月13日,原告向佛山市財政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局于同年8月9日作出佛財復議[2010]36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被告作出的(2010)粵農稅電字0003659號《契稅完稅證》。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征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以及《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契稅的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的規定,被告作為南海區的財政機關,具有對南海區房屋交易行為征收契稅的職權。南海區大瀝財政管理所受被告的委托對原告實施征稅行為,其權利義務應由被告承擔。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房屋交易資料,經審核后對原告征收契稅符合其職權規定,程序合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對原告購置的商品房按購房款3%征收契稅是否有依據,是否合法。

首先,關于契稅稅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被告以契稅稅率3%對房屋買賣行為征收契稅符合法規、規章的規定。

其次,關于如何確定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秶叶悇湛偩?、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是指報告期內同級別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價格,經加權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綜合平均價格。由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測算,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級別土地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測算,依據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生成數據;沒有建立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依據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系統生成數據。第十條規定:各地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情況,共同協商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具體辦法。佛山市南海區建設局作為區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上述通知的規定會同被告以及佛山市南海區地方稅務局結合南海區的實際情況,共同協商研究,制定貫徹落實通知的具體辦法,并就如何確定南海區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問題向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提出請示,經批復同意,確定全區土地視為同一級別,以報告期內全區所有一手商品住房的平均交易價格測算全區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做法并無不當。原告認為被告擅自修改了執行依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關于原告購置的商品房是否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條件。依據國辦發[2005]26號文精神,廣東省人民政府根據廣東省的實際情況發布粵府辦[2005]56號文規定,廣東省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標準為: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套內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下或單套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以下。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由于原告購買的商品房的實際成交單價按照建筑面積計算為7 009.11元/平方米(718 944元÷102. 58平方米=7 009.11元),該成交價高于南海區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4 200.76元/平方米×1.44=6 049元/平方米),故不符合上述廣東省可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標準。

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原告簽訂商品房購買合同的時間是2007年3月20日,即購房的期間為2007年上半年。由于南海區2007年上半年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是根據該半年度實際發生的住房交易的有關數據綜合測算出來的,即2007年上半年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只有在該半年度結束之后才能計算出來并對外公布,故被告根據物價部門已公布的南海區2006年下半年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來衡量原告于2007年3月20日所購的商品房的實際成交單價是否高于南海區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公平合理,符合《關于確定我市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佛建[2005]45號)規定的“……各區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由區房產管理部門測定后,報區人民政府審定批準并每半年公布一次。每年的上、下半年度的期末發布本報告期平均交易價,作為下一半年度的計算依據。公布的同時應報市財政、建設、地稅局備案”的要求,并無不當。原告在庭審中提出其實際繳納契稅的時間是2010年4月,應納稅時間是2007年3月,被告卻根據2008年、2009年的相關文件確定原告所購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標準,并適用南海區2006年下半年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來衡量,這些對原告2007年3月的應納稅行為是沒有約束力的。對此,根據上述條例的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原告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是2007年3月20日,此時,原告已負有按相關規定繳納契稅的義務,且原告實際繳納契稅時南海區2006年下半年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已經公布,因此,被告根據物價部門2008年已公布的2006年下半年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作為衡量原告購買的商品房是否符合普通住房的標準,與原告應繳納契稅時能否享受優惠并無沖突,對于原告該項抗辯本院不予支持。應當指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及佛建[2005]45號文的規定,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應每半年公布一次。但被告提供的證據5并非是物價部門在2006年下半年年末發布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而是該部門于2008年公布的2005年上半年、2005年下半年、2006年下半年、2007年上半年全區住房綜合平均價格(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對此應予指正。但這并不影響被告適用南海區2006年下半年的住房綜合平均價格作為衡量原告所購商品房是否符合普通住房的標準。

綜上,原告所購的商品房不符合廣東省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標準,不能享受減半征收契稅,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按3%的稅率向原告征收商品房權屬轉移契稅21 569.82元證據充分,適用法規、規章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訴訟請求理由不成立,依法應予駁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原告邱XX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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